投资渠道放宽 保险公司大举扩张
保险机构在2009年完成监管制度完善之后,在2010年将会把哪个市场定位为主战场呢?对于股市和债市的投资策略又是怎样的呢?同时,保险机构的不动产和未上市公司股权两条新投资渠道建设的最新进展又如何了呢?
1、2009:保险以监管寻求发展之道
2009年,完全可以称之为保险业的“监管年”!
酝酿已久的分类监管制度,在这一年里正式推行。为了配合新《保险法》实施,保监会又下发了多个文件,对保险机构、保险中介业务等也加强了监管力度。2009年的以监管寻求发展之道,在中国保险业史上书下了浓重的一笔。
2、保险公司分类监管
2009年1月4日,保监会下发了《关于实施保险公司分类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保险业的分类监管正式开始实施。
保险公司将根据偿付能力状况被分为三类,即不足类公司、充足I类公司和充足II类公司。对于不足类公司,保监会将对其采取限制向股东分红,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等九项监管措施。而充足I类公司,却只需向保监会提交和实施预防偿付能力不足的计划。
对于该《通知》的定位,一位来自保监会的人士解释,分类监管是以风险控制为着力点的重要监管措施,通过对保险机构综合评价指标的动态监测、分析和处理,考核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财务风险、资金运用风险和业务经营风险等方面的情况,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在实施分类监管以后,保监会一方面继续紧抓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对偿付能力不足的公司采取了停止批设分支机构、限制业务规模等措施;另一方面,保监会还先后推动一些保险公司进行增资,以改善偿付能力状况。
保监会主席助理陈文辉在上海举行的中国寿险发展与监管高层研讨会上表示,截至9月底,国内偿付能力不足的寿险公司已由此前的8家减少为5家,保险业的分类监管已经成效。
从现在情况来看,2010年的分类监管将会更上一层楼。保监会主席吴定富日前表示,未来将以保险公司的分类结果与产品、高管、资金运用等监管政策相挂钩,采取差异化、针对性的监管措施,更大地发挥分类监管的扶优限劣作用。
3、保险公司股东门槛提高
在全面推进保险业分类监管的同时,中国保监会9月27日还推出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提高了保险公司的准入门槛,把一直游离在监管之外的营销服务部纳入管理序列。
《规定》依照新《保险法》提升了保险公司股东的门槛,要求保险公司的股东需要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
首都经贸大学金融学院保险系教授庹国柱表示,目前国内保险市场有很多投机的现象出现。一些投资者不了解保险行业的发展规律,在利益的驱使下,短期内就把所投资的保险股权卖掉,严重影响了保险行业的稳定发展,这对保险公司的经营也很不利。
“《规定》出台后,保监会可以全面了解到保险公司的股权变更情况,有效防控风险,防止投资资本过分进入保险市场。”上述大型保险公司高管对记者表示。
《规定》还强化了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内部管控和外部监管。对保险公司频繁撤销分支机构和频繁变更分支机构营业场所的情形,监管部门有权采取各项措施。保险营销服务部也首次被纳入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序列进行统一的监管。
4、中介业务违规处罚加大
中介业务一直是保险业务链条中的重要一环。保险中介为保险公司虚开发票、在业务操作过程中赚取费率差等做法,在业内已是公开的秘密。目前,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通过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谋取集体和个人利益,也是中介市场混乱的主要原因。
为了促使保险中介业务的有序发展,2009年9月份,保监会出台了《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要求,保险公司要建立、健全中介业务管理制度,确保经营行为依法合规,财务数据真实客观,严厉打击利用保险中介套取费用,串通保险中介,挪用、截留和侵占保险费等违法行为,对违规严重的,保监会将处以5万元至50万元金额不等的罚款。
其实,保监会在2009年一直在加大对保险中介业务的整顿。早在2月,保监会就曾下发了《关于遏制保险中介机构挪用侵占保费违法违规行为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遏制保险公司通过虚开中介发票非法套取资金行为的通知》两个监管文件。
保险专家郝演苏认为,以前保监会注重的是对保险中介业的处罚,现在《办法》的出台加大了对保险公司参与违规中介业务的处罚,有望从上下两头把中介业务违规现象彻底杜绝。
5、保险中介准入标准抬高
在加强对保险机构监管的同时,保监会对保险中介市场也打出重拳。
2009年9月,保监会修订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以下简称“三个规定”),对保险中介机构市场准入、经营规则、市场退出、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重新做出了规定。
同时,“三个规定”中对保险中介的准入门槛也作了大幅的提高。其中,保险代理机构的注册资本提高幅度最大,从50万元提升至1000万元。而保险经纪机构和保险公估机构则从500万元、50万元分别提升至1000万元、200万元。此外,保险中介的股东资质也有了更高的要求,必须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
某保险公司董事长表示,以前由于准入资本过低,不少投机资本都非常看重保险中介牌照,炒牌行为很踊跃。保险中介鱼目混珠的现象严重。中介门槛的提高是行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选择,有利于保险中介市场的规范。
门槛有所提高,保险中介业的发展态势更加有序和“健康”。仅2009年10月份,就有7家保险中介获得批复设立。保险专家郝演苏表示,“新《保险法》拓展了保险中介的发展空间,北京、上海等一些经济发达的地区对保险中介的需求越来越大,此番资本进场已不再是盲目的炒牌,而是瞄准了保险中介的发展前途。”
保监会人士表示,“未来保监会还将加强对保险中介业监管,促使其规模发展,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