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险结构调整量化
寿险业的结构调整绝非一朝一夕之事,而是已演变为一个系统性工程。
2日,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结构调整 转变发展方式 促进寿险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并附加《结构调整评价指标表》,将年初开始的寿险业结构调整,从相对简单的衡量标准深化为多项具体的数据指标,意在建立一个长期可行的寿险业务结构评价体系。
一家寿险公司的副总经理表示,“以往,我们只能看到同业的保费规模数据,将来有了这个表,如果同业间能够进行交流,就可以更进一步的了解各自除规模以外的业务发展情况,那里面有真实的业务情况,也能看出真正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1、四张表评价结构
《通知》强调,各公司在结构调整过程中,要破除片面强调“规模、市场份额、保费排名”等观念的束缚,坚持重点发展能够提高公司价值和效益的业务。“要综合运用规模类指标、结构类指标、保障类指标和品质类指标来全面评估结构调整的成效。”
《结构调整评价指标表》按照上述四类指标分为四张子表,每张子表都按照个人代理、银邮代理、公司直销、其他渠道四个渠道和普通险、分红险、万能险、投连险四个产品类型分别填报。
规模类指标包括保费收入、新单保费和续期保费;保障类指标包括新单保额、承保人次和件均保额,以及意外险、健康险、定期寿险等六大类险种的保费及同比增长率;结构类指标主要看趸缴和期缴比例,以及不同缴费期限的占比和增长情况;品质类指标则考量折算后的标准保费、内含价值和保单持续率情况。
一寿险公司财务部负责人表示,“《评价表》中的数据很多都能从与保监会对接的财务系统中直接拿到,还有一些诸如保单持续率的指标需要业务部门的配合,此外最复杂的是品质类指标中的新单标准保费和新业务价值。”
“新单标准保费需要按照保监会原来下发的通知折算,这个通知下发多年,基本各公司都不是经常采用,而只是作为向业务部门下达任务指标的参照;新业务价值则需要精算部门按照《人身保险内含价值报告编报指引》分险种计算,是最复杂的。”该人士称。
2004年8月,保监会下发《关于在寿险业建立保费行业标准的通知》,2005年3月,又下发了《补充通知》,基本规则是趸缴保费乘以0.1的折算系数,期缴保费十年期以上乘以1.0的折算系数,十年期以下乘以“缴费年限/10”的折算系数。
上述寿险公司财务部负责人表示,“各公司在折算万能险和投连险的标准保费时差异最大,有的按1折折算,有的按5折折算。”
2、按季上报 分类监管
按照《通知》要求,保险公司总公司和分公司今后将每季度分别向保监会和保监局上报结构调整评估报告和《结构调整评价指标表》,评估报告内容包括上一季度结构调整的总体情况、结构调整评价指标变动情况分析、结构调整存在的问题以及下一阶段结构调整的目标和工作计划等。
一中型寿险公司总经理表示,“这表明并不是每个季度填完评价表就算完成了该项工作,重点是怎么通过这个表反映出各公司在结构调整上的动态变化,比如你的10年期以上新单期缴占比是否在提高,再比如你的个人代理渠道新单保费折标率有什么变化。”
“折算标准保费后,会发现各公司不同渠道和险种的折标率将会呈现很大差异;而表现能否稳定收取期缴保费的13个月持续率和25个月持续率也会有很大不同。”该人士称。
13个月持续率和25个月持续率分别体现期缴保费在保单生效第二和第三年的续期缴费情况,一旦客户连续缴费三年,以后年度退保的可能性就会比较低,就能给保险公司带来长期稳定的现金流。
结构调整评价表和评估报告未来将为保监会实施分类监管提供依据,评估结果将逐步由业内到业外、由简单指标到综合指标进行披露。
《通知》指出,保监会和各保监局将在考虑保险公司经营差异性的基础上,根据结构调整指标评价体系对结构调整成效定期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实施扶优限劣的分类监管政策,对于评估结果较好的公司将给予鼓励,在产品报备、分支机构批设等方面给予一定的支持;对于评估结果长期未改善、甚至不断恶化的公司,将依法采取适当监管措施。
为了进一步进行结构调整,保监会还要求各寿险公司科学制定财务费用政策,严格费用支出管理,在财务费用政策上应充分体现鼓励发展风险保障型和长期储蓄型业务的目标,要围绕这些目标来完善公司的绩效考核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