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借给朋友出车祸 保险公司理赔吗?
保险公司称事故当事人有欺诈行为,拒绝赔偿;车主称自己不存在欺诈行为,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海口一市民花20多万元购买的新车被朋友借走使用,结果一头撞在树上,车头受损严重。事后,车主陈先生找保险公司理赔,结果保险公司表示,对本次事故损失不承担赔付责任。陈先生无奈之下,将该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车借给朋友出车祸
据市民陈先生介绍,6月21日,好朋友周某向他借车使用。碍于面子,陈先生将车借给了周某。结果,朋友周某在海口大同路驾车时,为躲避一辆超车的皮卡车,一头撞在路旁的一棵大树上,车头受损严重。
陈先生称,朋友周某当时受伤较重,便电话通知其另外一名同事郜某前来处理,然后去医院进行治疗。郜某赶来后,便电话联系车主陈先生,称周某驾车出事了。正在忙业务的陈先生闻听后,赶紧安排自己的司机赶往现场进行查看。与此同时,郜某报警并通知了××财险海南分公司。
“在现场,郜某不知道什么原因却称自己是驾车司机。”陈先生说,交警处理完现场后将车拖走,该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怀疑郜某不是驾驶员,郜某怕承担责任便自行离开了现场。第二天早上,周某到交警部门陈述了事情的经过。记者在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看到,周某负全部责任。
车主找保险公司理赔被拒绝
“车是投了保险的,所以我便去找这家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修车,没想到他们回绝了我,说不能理赔。”陈先生说,“他们不理赔的理由是,说存在欺骗行为,哪有这种道理。”
陈先生还向记者出示了保险公司出具的一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拒赔通知书》。其大致内容为,报案人郜某在现场坚称自己是本次事故的驾驶员,实际驾驶员周某委托同事处理本次事故中,没有向保险公司提供真实信息,存在欺骗行为。根据保险条款的通用条款中第十二项关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不承担本次事故的损失赔偿责任。
7月14日上午,记者来到位于海口国贸大道的某保险公司,采访了该保险公司客户服务部大案调查员万诚。“当时周某委托同事郜某前来处理,我们一再问郜某是不是这次事故的驾驶司机,他一再坚称自己是驾驶员。”万先生说,当事人没有如实告知事故情况,这种情况是欺诈行为,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车主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万先生还向记者提供了一份《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他告诉记者,按照“通用条款”第十二项的规定,保险公司对于这种情况是有权拒绝赔偿的。
记者在万先生提供的这份《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通用条款”第十二项中见到内容为,“被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应向本公司提交能证明事故原因、性质、责任划分与损失确定等的书面材料。被保险人索赔时不得有隐瞒事实、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欺诈行为。被保险人未提供有关材料,导致本公司无法核实材料的真实性及其记载的内容的,本公司对无法核实部分不负赔偿责任。”万先生称,他们也是根据该内容行事的。
“条款中规定的内容与我没多大关系,我是车主,也就是被保险人,我根本就不存在隐瞒事实等欺诈行为啊?”陈先生觉得自己很委屈,他说,“周某与郜某根本就不是被保险人,除了借车给他,与我也没有任何关系。”
据悉,车主陈先生已将该保险公司告上法庭。“龙华区法院已经通知我了,7月31日下午3点开庭审理此案件。”陈先生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