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车互追尾保险公司拒赔成被告
出去游玩,夫妻两人分别开着自家的奔驰车与现代车出行时追尾,理赔时遭到保险公司拒绝,双方为此对簿公堂。之前,这起本市首例“自己撞自己”的保险合同纠纷案在市二中院终审,保险公司最终被判赔偿原告“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近8万元。
【案情回放】
现代追尾大奔妻子负全责
案中,两辆私家车全在事主任先生一人名下,一辆是奔驰,一辆是现代酷派。其中,车牌号为“津GAxxxx”的现代酷派车购置于2007年10月10日,任先生当天为其投缴了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玻璃单独破损险、车身划痕损失险、专修厂维修特约险等一系列保险。
同年10月12日,也就是酷派车买来后的第三天上午8时30分,任先生夫妻一同出行。任先生开着3个月前新购置的车牌号为“京KUxxxx”的奔驰车在前,其妻范女士开着上述现代酷派车紧随其后,在行至开发区第一大街晓园西路时发生追尾事故,两车均受损。经塘沽交警支队认定,任先生之妻范女士对此事故负全部责任。
【保险公司】
自己撞自己不在赔付范围
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到现场勘查,并于事故发生两三天后将保险单交给任先生。为修奔驰,任先生花了78000元,车辆损失鉴定评估费又花了1800余元。
对于任先生的索赔,保险公司认为,任先生作为肇事车辆的投保人,对其本人所有的奔驰车在交通事故中所遭受的财产损失,不属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关于第三者的规定范围,因此,保险公司不应对投保人自己的财产承担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责任。为此,任先生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说“法”】
为何按“第三者责任保险”赔
一审开发区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原告作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其所投保的现代车碰撞同为其所有的奔驰车,造成的损失属于“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
首先,本案事故是真实发生的,原告不存在故意甚至恶意,因此并无道德风险。
其次,对于保险法合同中第三者的概念,虽然原、被告之间机动车责任保险条款第三条规定,第三者不包括投保人、投保人与保险人,但结合本案,发生事故时,现代车由经原告允许的合法驾驶人范女士驾驶,原告并不能采取任何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其应当认定为对保险标的现代车属于失去实际控制的第三者。此种将对机动车控制情况作为对第三者判断基准的方法,也符合保险法的立法精神。
第三,《保险法》要求保险人应当依法履行说明义务,即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本案事故发生前,被告并未将保险单交予原告,也无证据证明其已经向原告就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合同条款内容进行了说明,原告无法根据其常识判断其与被告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第三者的明确含义,故因保险人未尽到说明义务而产生的不利后果应当由保险人自行承担。
综上,开发区法院作出如上判决。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市二中院,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