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保举证不足 消费者应如何维权
证券日报:从法律的角度,您怎么看天津、山东一些保险公司的投连险的退保问题?
冯修华(国浩律师事务所保险法律部律师):我认为,投保人退保有以下几个原因:首先,保险公司展业宣传时只谈收益率,忽视风险提示。其次,保险公司投连险的实际操作中也有一些问题,一些投连险产品也存在瑕疵。另外,资本市场行情不好导致投资缩水严重。最后,投保人投保时因为行情大涨,当时更多地关心收益率,自身也忽视了风险而盲目投保。
郭玉涛(北京理格丰律师事务所律师):我接触的投保人退保事件,一般来说,投保人对保险公司的产品描述和自身经历的情况发生了不一致,客户想要退保。问题在于,即使保险公司有误导销售的行为,但是客户据此退保缺乏证据,事实和法律证据。
证券日报:针对保险公司误导销售的行为,国家相关法规都对此有哪些处罚措施?
冯修华:对于保险公司展业时的误导、欺诈行为,保监会等部门也有相关的处罚措施,但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一般来说,主要是行政处罚。对保险公司的负责人进行罚款、限制其开展部分业务。而保险公司确实存在误导销售的话,比如承诺收益不低于5%,那这个承诺也算有效承诺,构成合同部分,保险公司要承担责任,兑现其承诺。
证券日报:因为保险公司误导销售,投保人要求退保,能否得到满足?
郭玉涛:如果销售误导的行为含有欺诈、意思表示不真实,那么保险合同就构成无效、撤销的条件。当保险合同成立后一年内,就可以撤销。但是,很多投连险产品是在去年投的,行情涨的时候,投保人也不会考虑撤销。如果投保人有证据表明保险公司有明显的欺诈行为,保险合同也可以无效。
证券日报:监管部门三令五申禁止保险公司的误导销售行为,但投连险等产品的误导销售屡禁不止,为什么?对此,您有什么建议?
郭玉涛:监管部门对误导销售的行为有处罚,但一直不能杜绝它的发生。对于保险公司来说,风险是伴随着收益的。他们也愿意冒风险进行误导销售。一些口头、书面的误导行为并能成为投保人要求退保、解除合同的证据,而投保人手中有的也只是保险条款,但条款本身并不存在问题,所以保险公司有动机进行误导。
冯修华:保险公司要规范自身经营活动,而投保人要增加自身的风险、危机意识。此外,监管机构在事前要加强监管和防范,事后出现问题时更要加大处罚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