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两字生歧义法院判赔意外险
2005年11月19日下午4时左右,在江西省乐平市人民东路,因两辆微型小客车发生碰撞,致使其中一辆小客车失控冲向左侧,撞向正在相对而行的王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造成王某因抢救无效死亡,王某既无驾驶证而驾乘的摩托车又无行驶证。经乐平市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无引起该起交通事故的违规驾驶行为,不承担责任。
因王某2004年11月29日通过其所在公司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保险期限为一年的《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保险单上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3万元。事发后,死者家人与保险公司就保险理赔产生分歧。死者家人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规定赔偿3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而保险公司以死者无证驾驶为由拒绝理赔。为此,死者家属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保险公司辩称:王某投保是事实,发生事故死亡也是事实,但根据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保险条款第4条第5项规定,王某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摩托车,故保险公司可以拒赔;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无有效驾驶证、无有效行驶证不得驾驶机动车上路亦是公民的应尽义务,故保险公司拒赔有理。
经审理,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拒赔无理。主要理由是《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第四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疾或支付医疗费用的,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其中第五项为: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照驾驶或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造成”一词的字义为“制造成为”,故该条款的含意是导致发生被保险人死亡、残疾或支付医疗费用的原因是系该保险条款规定的情形之一,也就是说,事故与条款规定的情形有因果关系。而本案中,王某不具有任何导致事故的因素,其无有效驾驶证照或无有效行驶证驾驶摩托车不是导致该事故的原因,所以保险公司据此条款拒赔理由不成立。
近日,乐平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保险公司给付王某家人意外伤害保险金3万元,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