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公司应慎重推荐高风险投资组合
《办法》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含有终身年金领取方式的个人养老保险产品 资料图
《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是我国保险业第一部专门规范养老保险业务的部门规章,对于促进养老保险专业化发展、推动产品创新、规范市场行为、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权益、改善外部环境,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办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养老保险将最大限度地保障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同时鼓励保险公司发挥专业优势,努力加强产品创新和经营管理创新。” 昨日,中国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负责人就新颁布的《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回答了记者提问。
近年来,我国商业养老保险覆盖人群逐步扩大,业务规模迅速增长。2001年以来年均增长速度为15%,2006年实现保费收入626亿元,已积累养老保险基金2000多亿元。
截至目前,有51家寿险公司开展了养老保险业务,其中太平养老、平安养老、中国人寿养老、长江养老、泰康养老等5家专业公司先后开业,形成多种主体共同经营养老保险的局面。养老保险业务,包括个人和团体养老年金保险业务和企业年金管理业务。
记者获悉,市场关注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的第二批企业年金资格已经过专家委员会的审批。随着《办法》的颁布,距离正式执照发放已经不远。
有关负责人指出,促进养老保险业务创新发展是《办法》的宗旨之一,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突出了以市场为导向的养老保险业务种类。《办法》以不同的服务群体为出发点区分业务类型,并据此制定了产品管理和经营管理规范,突出了保险行业积极面向市场的业务发展理念。二是突出了对养老保险公司专业化经营的支持。养老保险公司作为专业化机构,是养老保险专业化发展模式新探索。为支持养老保险公司的发展,《办法》在严格规范其经营管理的同时,对公司在经营企业年金管理业务时,可以通过委托保险代理机构开展业务,通过销售模式创新支持养老保险公司开展企业年金管理业务。三是突出了养老保险产品的年金化领取。《办法》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含有终身年金领取方式的个人养老保险产品,这样可以充分发挥保险业的精算技术优势和经营管理优势,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提供伴随终身的老年收入,真正实现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障目的。四是突出了客户为中心的经营模式。《办法》规定对同一投保团体在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成员,保险公司可以统一承保团体养老保险,为客户的投保提供了极大的方便。
为更好地促进保险业参与企业年金管理业务,《办法》做了以下规定:《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在企业年金受益人选择投资方式时,保险公司应以书面形式明确投资风险,并规定在达到国家退休年龄的前5年,受益人自愿选择高风险投资组合。《办法》强调保险公司开展企业年金管理业务须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资格认定后,开展企业年金基金的受托管理、账户管理、投资管理等有关业务。《办法》规定,养老保险公司可以不设分支机构在全国开展业务,且可以通过委托代理形式销售企业年金。
重视保护消费者利益
有关负责人强调,养老保险产品兼具保障和投资功能,具有周期长、专业性强、运行流程复杂等特点,作为普通的消费者难以全面理解。《办法》在产品管理、经营管理等方面突出了对消费者的保护。
《办法》明确了团体养老年金保险的权益归属,保护个人权益。《办法》提出了团体养老年金保险权益归属的概念,要求在合同中应当明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各自缴费部分的权益归属,被保险人缴费部分的权益应当完全归属其本人;被保险人在离职时,有权申请提取该被保险人的全部或者部分已归属权益;并且要求团体养老年金保险合同设置公共账户的,被保险人缴费部分的权益不得计入公共账户。
同时,重视控制投资选择的风险,确保养老保险资金的安全性并兼顾收益。《办法》规定,对于投保人或受益人具有投资选择权的养老保险产品,在合同约定开始领取的前5年内,保险公司不得向其推荐高风险投资组合;如果个人自愿并坚持选择高风险投资组合的,保险公司应向其书面提示投资风险,投保人或受益人应在高风险投资组合提示书上签字确认。另外,鼓励年金领取,真正实现养老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