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温州工伤保险最新规定:赔偿标准、范围、流程
2024年温州工伤保险最新规定:赔偿标准、范围、流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经省政府同意,日前,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出台了《关于调整2023年度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从2023年1月1日起调整工伤保险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工伤退休人员待遇。
调整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措施,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工伤人员的亲切关怀。
一、调整办法保持延续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国家政策规定,我省调整办法继续延续去年调整办法不变,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相关人员采取统一的调整办法。
一是伤残津贴调整。全省2022年12月31日前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退出工作岗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按照每人每月198元的标准增加伤残津贴。
二是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调整。全省2022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享受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其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每人每月增加102元。调整后,如因工死亡人员有多名供养亲属的,月供养亲属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2022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
三是其他待遇调整。已经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以及工伤退休人员,按照2023年基本养老金调整的办法增加养老金,如增加的额度低于每月198元的,按198元的额度补足差额。
二、政策落实及时到位
本次调整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伤残津贴和已经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工伤退休人员相关待遇,在2023年7月31日前调整到位;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在2022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的次月调整到位。
7类特定人员在温州参加工伤保险
大龄劳动者、实习学生、见习人员、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家政服务人员、在职村干部和专职社区工作者、群众演员等7类人员,可以在温州参加工伤保险了。
近日,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出台了《浙江省用人单位招用不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将7类特定人员可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这些人群所在用人单位可自愿选择为其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政策于7月1日起实施。
7类特定人员具体为:1、大龄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不超过65周岁);2、实习学生,包括大中专学校统一安排的学期性实习学生、签订实习协议或学校开具实习介绍函的学生、自行联系实习单位的实习学生和用人单位使用的勤工助学学生;3、在见习单位(见习基地)见习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4、通过互联网平台注册接单,提供网约车、代驾、外卖或者快递等劳务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5、在家政服务机构从业的家政服务人员;6、在职村干部和专职社区工作者;7、由第三方平台服务机构或平台统一管理,参与影视、舞台剧制作的群众演员。
特定人员参保需由用人单位向税务部门申报参加工伤保险的工资总额,并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员工花名册,并签订《特定人员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承诺书》。
此外,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的特定人员年龄应不小于16周岁、不超过65周岁,参保的特定人员年龄达到65周岁的,其工伤保险关系即时终止(处于停工留薪的除外)。
办理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一份或《工伤认定表》(简易程序)一式四份,附受伤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劳动合同文本原件及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医疗机构出具的初诊病历、诊断证明书、诊断报告单、出入院记录等相关材料、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办理流程
1、当事人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受委托人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或用人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或者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按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的,开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的,要求补正材料;
3、按规定对当事人工伤事实进行调查核实;
4、经调查核实后事实清楚的9日内作出《工伤认决定书》;其它的60日作出《工伤认决定书》;
5、《工伤认定决定书》作出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工伤职工及所在单位;
6、如不服认定的,在收到认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或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向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以上文章来源于互联网,具体以当地官方文件为准,详情可咨询当地社保局电话:当地电话区号+12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