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中区医疗保险中心,苏州市吴江区医疗保障局
苏州是中国长江三角洲地区的中心城市之一,是中国经济重要城市,也是世界知名的历史文化名城和旅游城市。苏州历史悠久,人文荟萃,以“上有天堂,下有苏杭”和“东方威尼斯”而享誉海内外。
吴中区,隶属于江苏省苏州市,位于苏州市中西部,北与苏州古城、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接壤,南临苏州吴江区,东接昆山市,西衔太湖,与无锡市、浙江省湖州市隔湖相望。
每个区都会有对应的医疗保险管理单位,今天就和小编来了解下吴中区医疗保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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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中区医疗保险中心
吴中区医疗保险中心,即苏州市吴江区医疗保障局,是苏州市吴江区机构改革组建的新部门,为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苏州市吴江区医疗保障局
一、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苏州市吴江区医疗保障局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主要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国务院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
二、政务信息公开方式
(一)主动公开
区医疗保障局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区医疗保障局及其办公室的政府信息,并采用主题、组配、体裁3种目录分类方式。公开的主要内容有:
1.区医疗保障局机构概况(包括主要职能、领导分工、机构设定、直属单位)
2. 政策法规(包括涉及医疗保障各条线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
3. 规划计划(包括医疗保障阶段性规划、计划,中、长期计划,年度工作计划)
4. 应急管理(包括医疗保障各类应急管理预案)
5. 业务工作(包括区医疗保障局行政业务类文件,工作总结)
6. 区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包括区医疗保障局每年的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7. 各类信息(包括区医疗保障局工作动态信息,预决算、三公经费和政府采购等财政信息,重点工作、项目类信息,人事任免信息和各类民生服务类信息、新闻发布及公告公示)
8. 政策解读(包括医疗保障各条线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解读)
9. 民意征集(包括医疗保障各条线项目的民意征集)
10.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wujiang.gov.cn)是区政府、区政府政各部门、相关公共企事业单位在互联网上发布政府信息和提供在线服务的综合平台。“基本政务公开”栏目向社会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该栏目上查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具体方法:
1.目录导航:将公开的政府信息分别采用主题、组配、体裁3种目录分类方式。点击其中某一个,可显示相关信息列表;点击列表中的条目名称,可显示该信息的详细内容。
2. 搜索:在信息搜索框中输入关键词(可选择标题、正文、文号等)后,点击搜索按钮,可显示含有该关键词的信息列表。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按照《条例》规定,在区档案馆设有现行文件查阅中心,公众可以到现行文件查阅中心查阅相关文件。另外,还将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形式予以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如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内容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通过互联网、信函、当面申请等途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1.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可向受理机构申请领取《吴江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也可在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wujiang.gov.cn)上自行下载电子版本。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在“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点击“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和查询”填写电子版《申请表》,点击“提交”,即可通过电子渠道提交至受理机构。
(2)信函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将纸质《申请表》填写好后邮寄(不接受到付),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申请
当面递交申请的,请将填写好的纸质《申请表》递交至吴江区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除特殊情况外,暂不受理除以上三种申请方式外的任何方式的申请。
2.申请的处理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将及时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需经区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分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将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1)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将告知申请人依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程序,并在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后依法提供其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
(2)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告知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由申请人在有关政府网站和有关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进行查找;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如能确定该信息掌握部门或单位的,将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6)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本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可以参见流程图。
3.收费标准
本机关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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