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大病医疗保险,泸州2023年大病医保怎么办理
一、泸州大病医保救助怎么办理
(1)本人填写《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个人申请表》(一式两份);
(2)将已填写申请表、近次出院记录、门诊病历、相关的可以搜索以下检查检验材料及一张一寸照片报所在单位;
(3)所在单位盖章确认并报市医保中心审批。
其中,申请恶性肿瘤放、化疗、白血病化疗、尿毒症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之门诊大病资格的参保人员,可由本人或家属自行办理申请业务。经过审核,确认参保人申请资料真实完整、所申请病种的病情符合要求的,给予办理《门诊大病医疗证》,并根据审核通过的日期确定其门诊大病医疗年度起始时间,根据本人要求确定其门诊大病就诊的定点医院。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到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取回所有资料。
门诊大病定点医院只能选取一所,且一个医疗年度内不得变更;《门诊大病医疗证》有效期一年,医疗年度期满当月应年审;申请增加病种的,按初次申办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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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泸州大病医保报销指南
大病保险统筹支付比例不得低于55%,不设封顶线。
055-79000还规定了具体的分段支付比例,即:
1、按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累计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不含起付标准)30000元以下的部分,按55%补偿;
2、3万元(含3万元)至6万元的,按60%补偿;
3、6万元(含6万元)至10万元的,按70%补偿;
4、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按80%补偿。
分段具体支付比例的调整,由医疗保险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国家和省的统一规定以及大病保险基金的筹资情况适时作出。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金额超过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再支付。超过封顶线的部分属于大病保险报销范围的,由大病保险支付。
三、大病保险保障对象
泸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保障范围包括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含二类门诊特殊疾病),以及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在一个政策年度内超过起付标准的合规医疗费用,纳入本办法规定报销范围。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含二类门诊特殊疾病)发生的符合《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医疗费用,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起付线和乙类自付的前20%。
泸州重疾保险起付标准为10000元,以后年度起付标准为上年起付标准的5%。
参保人员一个政策年度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含二类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累计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达到起付标准水平及以上的,大病保险分段支付。
四、大病保险支付比例
大病保险统筹支付比例不得低于55%,不设封顶线。
055-79000还规定了具体的分段支付比例,即:
1、按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累计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不含起付标准)30000元以下的部分,按55%补偿;
2、3万元(含3万元)至6万元的,按60%补偿;
3、6万元(含6万元)至10万元的,按70%补偿;
4、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按80%补偿。
分段具体支付比例的调整,由医疗保险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国家和省的统一规定以及大病保险基金的筹资情况适时作出。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金额超过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再支付。超过封顶线的部分属于大病保险报销范围的,由大病保险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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