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近年来,商业银行表外业务迅速发展,各类新兴表外业务不断涌现,成为银行收益的重要来源。但部分表外业务管理与业务发展存在差距,积累了风险隐患。
现有表外业务的审慎经营规则主要针对各类具体业务,数量较多、各有侧重。因此,客观上需要总结、归纳和提炼各类表外业务的普遍规律和管理标准,理顺风险本质、法律关系和管理要求,制定统领性、综合性规制,构建全面、统一的管理和风险控制体系。银保监会借鉴国内国际最新标准,并结合监管实践,制定实施《办法》,能够推动商业银行建立完善表外业务治理架构和风险管理体系,加强流程管理,实现整体核算、统一授信,创建策略合理、管理规范、风险可控的表外业务发展环境,推动表外业务规范发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办法》共六章47条,分为总则、治理架构、风险管理、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和附则等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定义与分类,要求商业银行开展表外业务应遵循管理全覆盖、分类管理和风险为本原则,确保表外业务风险可控、合规经营。二是提出表外业务治理框架,明确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管层职责,对业务部门、合规管理职能部门、风险管理部门、会计部门以及内外部审计职责作出明确规定。三是细化明确表外业务风险管理要求,规定商业银行应将表外业务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准确识别各类表外业务风险,并根据业务种类和风险特征实行差异化管理。四是提出信息披露要求,对披露内容、频率、形式,以及合作机构信息披露等方面作出规定,提升业务透明度。五是明确监督管理要求,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进行持续监管,对不能满足监管要求的银行采取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
三、《办法》对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定义、分类和监管作了哪些具体规定?
《办法》按照全覆盖原则,将所有表外业务统一纳入监管。《办法》以是否存在信用风险及承担信用风险的主体为依据,结合表外业务特征和法律关系,将表外业务划分为“担保承诺类、代理投融资服务类、中介服务类、其他类”四大类,对不同类型的表外业务提出了差异化的监管和管理要求。对银行承担信用风险的担保承诺类业务,重点监管信用风险,关注统一授信执行、表外业务信用风险转换系数、表外业务垫款等情况。对代理投融资服务类、中介服务类业务,重点监管操作风险、声誉风险,关注业务操作规范、客户投诉、金融消费者保护等情况。
四、《办法》对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提出了哪些要求?
随着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发展变化,各类新兴业务迅速增长,复杂程度显著增加,风险形式不断演化。《办法》对表外风险管理框架进行了重塑,在原有风险控制、风险监管等相关内容基础上,重新构建了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框架体系,在政策制度、限额管理、授权管理、审批机制、关联交易、压力测试、内部控制、会计核算、统计信息系统、合作机构等方面作出相关规定,并对担保承诺类、代理投融资服务类和中介服务类业务提出差异化的风险管理要求。同时,对表外业务的审慎经营和监管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商业银行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穿透原则,准确识别、评估和缓释各类表外业务风险,针对相关资产的风险分类和减值准备计提、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和资本计提、相关风险准备金计提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推动商业银行强化合规意识、做好风险抵补。
五、《办法》与公开征求意见稿相比进行了哪些完善?
《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金融机构、行业自律组织、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给予了广泛关注。我们对反馈意见逐条进行认真研究,充分吸收科学合理建议。我们也结合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呈现出的新变化、新特点,参考相关政策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办法》对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界定与分类更加合理,管理和监管框架更为完善,更有利于商业银行规范表外业务的经营管理,实现金融风险的有效防控。正式发布的办法与征求意见稿相比,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完善:一是优化表外业务风险管理相关规则,在审慎经营、压力测试、合作机构等方面提出相应要求,增强风险识别和缓释能力,提升业务弹性。二是进一步优化表外业务治理架构,明确董事会、风险管理部门等相关主体职责,完善内外部审计规定,增加会计部门职责要求。三是根据各类表外业务的具体规定,更新同步了相关要求,对各类业务提出更为细化和有针对性的规定。
文章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