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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障体系三支柱,养老保障体系包括哪些方面?

来源:沃保网编辑整理   2022-12-19 15:18:52
导读: 养老是每个人都避不开话题,目前国际上普遍采用养老金制度模式为养老三支柱模式,中国也在积极地探索我国多支柱养老金模式,养老保障体系三支柱,养老保障体系包括哪些方面?

图片来源于摄图网

一、养老保障体系三支柱

养老三支柱是指一个国家的老年保障,必须同时提供储蓄、再分配以及保险三个功能。为此,应建立三个支柱体系:第一支柱是公共支柱,采用现收现付制,由当期工作人口纳税融资支付给当期的退休人口作为养老金;第二支柱则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的职业养老金计划;第三支柱基于个人意愿和完全积累制的个人养老储蓄计划,可为需要更多支付的人提供追加性保障。

按照这个模式来看,中国养老三支柱的第一支柱是由政府主导建立的公共养老金,主要包括职工养老保险和居民养老保险。职工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为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群为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

第二支柱是由企事业单位发起、由商业机构运作的职业养老金,包括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第三支柱则为居民个人自愿购买的、由商业机构提供的个人养老金,可能由银行提供银行理财产品,证券提供基金产品,保险提供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由于中国养老保险的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发展尚未成熟,具体的制度设计以及政策体系尚不明晰。

二、养老保障体系包括哪些方面?

目前我国养老保障体系包括五个方面即由“五支柱”构成。其中,零支柱为国家提供的非缴费型养老金,即国家针对有特别困难的人或家庭提供一种养老保障,无须企业和个人交钱,完全由国家财政负担;第一支柱为公共养老金,即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内的养老金,由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第二支柱为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即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形成的养老金;第三支柱为个人养老金,即个人为养老所准备的存款、理财、保险、信托、房产等各类资产的总和;第四支柱为来自家庭成员、代际之间的养老帮助,如亲人、子女提供的各种钱款等。

第零支柱

非缴费型的“零支柱”主要为终身贫困者以及不适用任何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非正式部门和正式部门的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者提供社会养老保险。

“第零支柱”养老保障制度属于满足部分社会底线成员福利需求的底线福利制度,其包含两个层面:一是旨在消除老年人贫困的社会救助层面的制度;二是旨在提升全体老年群体基本生活水平的社会福利层面的制度。在我国,第一层面的制度是针对老年人的农村“五保”制度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第二层面的制度为老(高)龄津贴制度。

农村“五保”制度最早可追溯至国务院于1956年颁布的《全国农业发展纲要》。1999年、2007年国务院分别颁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标志着国家对经济困难的城乡居民实现了社会救助制度的全覆盖。

老(高)龄津贴制度是普惠性的社会福利型养老保障制度,其主要依据是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条款。目前高龄津贴制度已实现全国省级层面全覆盖,陕西省目前为70周岁以上老人提供每月50元-300元的补贴额度。

第一支柱

缴费型的基本养老保险为强制性的社会保障年金制度,即公共养老金。该支柱主要通过社会财富的再分配,为退休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水平的终身保障。

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计划最早起源于1991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1995年、1997年、2005年我国在全国范围内相继对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养老保险制度逐渐由现收现付制转为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其中,在缴费环节,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均发生了较大变化,最终采取了单位缴费全部计入社会统筹账户、个人缴费(含视同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方式。在基金管理环节,养老金大多以银行存款或购买国债的方式运营。2015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后,该运营方式转变为由各省市归集结余养老金交由专门的养老金投资机构进行多元市场化投资,以实现养老金的保值增值。在发放环节,养老金计发办法由工资比例制转变为社会统筹账户加个人账户模式,养老金发放标准与缴费年限、缴费基数、退休年龄、物价水平等因素有关。养老金由单位发放到社会化发放,使养老保障制度的公平性、效率性及服务性均得以大幅提升。

第二支柱

第二支柱通过个人和用人单位在职期间缴纳的一定费用,建立的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制度。

企业年金是一种补充性养老金制度,是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企业年金制度最早始于2000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该通知最早将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称为“企业年金”,并规定了企业年金制度实行完全积累的个人账户制,由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并对企业缴费在制度规定内进行税收优惠。企业年金制度完善于2004年颁布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2017年出台《企业年金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2011年修订);2013年公布的《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明晰了企业年金各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

职业年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一种补充养老保险制度。2015年正式实施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对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职业年金制度作出安排。

目前,我国年金制度采取完全积累制的个人账户制。在税收优惠方面,个人缴费不超过4%的部分不缴纳税;在缴费环节,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的缴费比例稍有不同,职业年金与企业年金的缴费比例趋同;在运营环节,年金制度采取信托型管理模式,以受托人为主体,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各有分工、共同管理基金;在计发管理环节,企业年金中的个人账户采取记账积累制,针对财政全额给付的职业年金中的个人账户则采取记账积累制,按照要求计入基金收益。

第三支柱

第三支柱是指个人自愿开展的长期养老金积累,包括商业养老保险、养老理财产品、养老目标基金等。商业养老保险、基金产品、银行理财、储蓄存款、信托、房产等适合投资的金融产品均属于第三支柱范畴。

个人购买的商业养老保险是“三支柱”的重要内容之一,主要产品包括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个人税延型养老保险、房屋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其中,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是在中国银保监会指导下开展的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保障需求的重要工作,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于2021年6月局部地区试点销售,2022年3月在全国范围普及推广。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是以养老保障为目的,领取年龄在60周岁及以上的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产品,分为积累期和领取期两个阶段,领取期不得短于10年。产品采取账户式管理,账户价值计算和费用收取公开透明。

第四支柱

非正规保障的“第四支柱”主要是家庭成员和代际之间的一种经济或非经济的养老、医疗和住房扶助行为,是基于传统伦理的家庭式养老制度,主要来自子女供养、亲戚资助以及家庭间资金转移等,多渠道、多角度提升老年人生活水平,以弥补前四个支柱覆盖外人群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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