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什么是安全责任险?安全责任险的主要责任是什么?
2021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这次新安法修改的亮点之一是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强制执行。
新修订《安全生产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明确提出: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这不仅意味着安责险制度的变革,还意味着保险将在安全生产领域进一步发挥保险保障作用。
一、什么是安全责任险?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简称安责险),是指保险机构对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并且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服务的商业保险。
二、什么行业需要投保安全责任险?
这次新安法修改的亮点之一是八大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强制执行。
这八大高危行业主要是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以及渔业生产。
“鼓励”或“应当”投保 新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不履行投保“安责险”的法律责任 新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安全责任险的主要责任是什么?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因下列情形导致伤残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以下简称为“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安全生产事故伤害;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履行其工作职责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安全生产事故伤害;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4、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5、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及意外事故伤害;
6、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7、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安全生产事故的其他情形。
【附加第三者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合法聘用的工作人员在被保险人的工作场所内,受雇从事保险单明细表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过程中,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第三者死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和主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附加施救及事故善后处理费用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因主险条款第四条所列情形导致的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因采取必要、合理的施救及事故善后处理措施而支出的下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和主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1、现场施救费用;
2、参与事故处理人员的加班费、住宿费、交通费、餐费以及生活补助费。
【附加医疗费用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因主险条款第四条所列情形导致的伤残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和主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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