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失业保险费率,2021失业保险费率
2021年1月11日公布《关于统一城乡劳动者失业保险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北京市拟自5月1日起统一全市城乡失业保险政策,农民合同制工人与城镇职工同等缴纳失业保险费,同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要求,北京市城乡劳动者失业保险政策将实现“三统一”。→→即 统一参保缴费、统一待遇水平、统一计算缴费期限,具体细节各个都值得学习,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统一城乡劳动者失业保险政策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参保单位:
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进一步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决定自2021年5月1日起统一全市城乡失业保险政策,农民合同制工人与城镇职工同等缴纳失业保险费,同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参保缴费
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统一按照城镇职工的缴费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在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期间,本市失业保险费率为1%。
本市失业保险单位和个人缴费的比例由8:2调整为5:5。即,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0.5%,个人缴费比例为0.5%。
二、统一待遇水平
在本市就业并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后与城镇职工按相同条件及程序申领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停止执行。
三、统一计算缴费期限
2021年5月1日前,用人单位按“农民合同制工人”方式为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且农民工未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自本通知执行后,农民合同制工人前后的失业保险参保缴费期限合并计算。
四、加强经办服务
各区要强化政策宣传,夯实工作基础,加强征缴稽核,积极引导用人单位与农民合同制工人参加失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推进失业保险“应发尽发,应保尽保”,确保失业农民工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21年 月 日
(一)国家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第九条提出:“推动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平等参加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并平等享受待遇。”
(二)各省市情况
从统筹城乡失业保险政策看,上海、天津、重庆、浙江、安徽、河北等20个省市已统一了城乡失业保险政策。
其中,天津、上海、重庆等3个直辖市分别于2015年、2015年、2019年实现了城乡失业保险政策的统一。
从失业保险费率看,各省市的失业保险总费率均为1%,但费率结构不同。各省费率结构如下表: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告
为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根据《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90号令修改),结合我市实际,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档增加110元。现将有关问题通告如下:京人社发〔2020〕8号
一、失业保险金调整后的标准:
(一)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816元;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843元;
(三)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870元;
(四)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897元;
(五)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925元;
(六)从第13个月起,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一律按1816元发放。
二、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由1542元调整到1652元。
三、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
四、在2020年7月1日前,对已经办理了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手续的人员,不再补发。
五、各区、街道(乡镇)人力社保部门要认真做好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宣传、核定工作,确保失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给失业人员。
特此通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