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强险赔偿限额
来源:沃保网编辑整理
2014-12-17 16:57:15
导读:
《强制保险条例》第23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呢?以下是小编收集到的有关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导读:《强制保险条例》第23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呢?以下是小编收集到的有关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
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即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死亡伤残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无责任10000元。
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即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医疗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无责任1000元。
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即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无责任100元。
交强险赔偿垫付与追偿
根据交强险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在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2、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3、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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