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省内养老保险转移
导读:近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正式公布《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养老保险省内转移实现“转单又转钱”。近日,小编采访了市社会保险局相关人士,对《办法》进行详细解读。
已退休人员不能转移
按照《办法》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参保人员,在省内跨省辖市流动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由原参保地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将其按时转移至参保人员新参保地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已退休人员如果在12个月内达到国家、省有关规定条件的退休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这就意味着,如果退休后想去外市定居,则要在退休地领取养老保险金。
个人账户资金和统筹资金全转
自2010年7月1日起,参保人员跨省辖市流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要一并转移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和统筹资金。转移资金额按以下方法计算: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账户资金本息(不含2001年7月1日后个人缴纳记入个人账户部分资金)据实计算转移;统筹基金为1996年1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本人各年度实际缴费基数的12%与2010年7月1日后本人各年度实际缴费基数乘以对应期单位缴费比例的总和(实际就业参保不足一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资金)。
应转移的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应转出的资金由于特殊原因不能随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一并转移的,转出地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做出有充分依据的书面说明,年底前由转入地与转出地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结算。
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参保人员跨省辖市按规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按规定应转移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和统筹基金后,其流动前后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办法》指出,鉴于我省各市(含省本级管理的原中直行业企业)实行职工个人缴费制度及建立个人账户实施时间存在差异,接续参保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转移最后接续地涉及对其过渡性养老金的计算,原核定的符合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有效。
具体转移办法:
参保人员流动前,需到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对已打印《参保缴费凭证》人员后续业务进行集中管理,停止为其办理参保缴费业务,其个人账户继续按规定计息。参保人员打印《参保缴费凭证》后重新在原参保地就业的,凭新就业单位的就业合同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业务不需经过省转移信息系统平台;
参保人员流动到新就业地后,按规定在新就业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受理并对相关资料并予以审核,符合转入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据有关信息生成电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并上传到省转移信息系统平台;
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在收到新就业地社保机构的电子《联系函》后,在5个工作日内为参保人员办理转出手续,生成电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办理资金划转业务,将参保人员转移信息上传到省转移信息系统平台;
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对接收到的原参保地的电子《信息表》进行审核,核对《信息表》中转移基金总额与财务到账基金额是否一致;
原参保地社保机构收到新参保地社保机构返回的确认接收信息后,对该业务加注办结标识;
最后,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在转移接续业务办结后,及时将办结情况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