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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个人税优健康险采取万能险形式 健康保额不低于20万元

来源:沃保网编辑整理   2015-08-21 09:55:58
导读: “为更好地落实国家对健康险的税收优惠政策,从而撬动和激励国民更多的健康保障需求,《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适时而生。”中国保监会人身险部主任袁序成在8月20日保监会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上如是表示。

  导读:“为更好地落实国家对健康险的税收优惠政策,从而撬动和激励国民更多的健康保障需求,《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适时而生。”中国保监会人身险部主任袁序成在8月20日保监会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上如是表示。

健康险税优政策

  《暂行办法》规定,“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产品采取万能险方式,包含医疗保险和个人账户积累两项责任。”袁序成说,“只对产品设计原则进行规定,而没有规定标准化的统一产品,更加考验有关保险公司在遵循产品设计原则下给消费者提供更多保障的能力,并且个人账户的设计是为了吸引对于医疗保障需求不那么热烈的年轻人。”

  同时,《暂行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应按照长期健康保险要求经营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不得因被保险人既往病史拒保,并保证续保。”

  袁序成透露,目前有关公司正在进行产品设计。

  经营健康险须“专业”

  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健康险业务原保险保费收入超过1245.87亿元,同比增长39.53%。2009年以来,商业健康保险累计支付赔款超过2400亿元,为投保人积累了3500亿元的医疗保障资金。

  袁序成说,商业健康险在提高全民医疗保障水平、缓解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减轻基本医保压力、完善全民医保体系建设等方面都起到促进作用,但总体上,作为医疗保障重要组成部分的商业健康保险发展有些滞后,作用发挥还有限,主要在于商业健康险还不够“专业”。

  对此,《暂行办法》规定了个人税优健康险业务的经营条件:除专业健康保险公司外,其他人身保险公司应设立健康保险事业部;具备相对独立的健康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并与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对接;要配备专业人员队伍,健康保险事业部具有健康保险业务从业经历的人员比例不低于50%,具有医学背景的人员比例不低于30%。

  医保最低保额带来业务空间

  《暂行办法》规定,医疗保险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对首次带病投保的,可以适当降低保险金额。

  人保健康天津分公司总经理孔迎红说,设定不低于20万元的保险金额,给保险公司带来业务空间。《暂行办法》对于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来说都是一项重大利好,一方面让被保险人享有税收优惠政策,能够降低被保险人购买医疗保险的费用负担;另一方面给予保险公司更多选择权,可以在产品保障范围、保障责任方面更加丰富,更加多元。作为经营机构,公司更看重此产品运营后所能带来的客户资源。

  看到《暂行办法》后,一些险企有关人士向记者表示,《暂行办法》对保险公司规定较为严格,对投保人保护更多。在袁序成看来,对于在目前经济下行压力下,能享有每月200元的税收优惠来支持健康险发展,可以说“非常难得”;只有用好政策,先把好事办好,为国民提供更好的健康保障,才能期待国家给予保险行业更多的准公共领域的业务空间。

  袁序成说,为了与税务系统及时对接,中保信正在开发行业的个人税优型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相关公司要做好信息平台对接工作。

  尽可能减轻被保险人负担

  《暂行办法》规定,医疗保险应当与基本医保、补充医疗保险相衔接,用于补偿被保险人在经基本医保、补充医疗保险补偿后自负的医疗费用。“旨在解决医疗费用缺口。”袁序成说,《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个人账户积累仅可用于退休后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和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支出”。

  《暂行办法》还规定,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不得重复报销。被保险人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费用的自付比例不得高于10%。

  “这一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被保险人的可报销比例,将其自负的医疗费用尽可能降至最低,以尽可能减轻被保险人的负担。”孔迎红表示,现实中,被保险人除了要承担自负的一定比例外,还有可能承担社保不予承担的诊疗项目或自费药,自费加上自负,压力还是蛮大的,现在通过这个办法,将自负的比例降下来了,被保险人的压力减轻了。

  早在6月初,各家经营健康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就收到《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南开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系教授朱铭来认为,相较于《征求意见稿》,《暂行办法》更加具体、细化,更具有可操作性,比如“简单赔付率”的标准规定相比于“综合赔付率”更易于统计。他还认为,“医疗保险不低于80%的简单赔付率”的规定,体现了“保障为主、微利经营”的原则。

  目前,云南、吉林、青海等省份已相继出台健康险税优落地实施方案,随着个人税优健康险产品在试点地区的逐渐推行,预计健康险市场将会迎来新的高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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