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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猝死游泳馆 保险公司为何不应赔偿

来源:沃保网编辑整理   2008-03-12 10:54:26
导读: 2006年1月,北京市某游泳馆内一男游客(下称某甲)突然发生异常情况,馆内救护人员和医务人员立即进行抢救,并呼叫救护车将其送往医院,但该游客终因抢救无效而死亡。医院认定其死亡原因为“猝死”,并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  此前,该游泳馆曾于2005年1月与B保险公司签订“公众责任险”及其附加险“游泳馆责任险”。因此,该游泳馆向某甲家属给付3.98万元赔偿金以后,立即向B保险公司申请索赔。  但保险公司却
    2006年1月,北京市某游泳馆内一男游客(下称某甲)突然发生异常情况,馆内救护人员和医务人员立即进行抢救,并呼叫救护车将其送往医院,但该游客终因抢救无效而死亡。医院认定其死亡原因为“猝死”,并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
  此前,该游泳馆曾于2005年1月与B保险公司签订“公众责任险”及其附加险“游泳馆责任险”。因此,该游泳馆向某甲家属给付3.98万元赔偿金以后,立即向B保险公司申请索赔。
  但保险公司却认为该游泳馆在此次事故中已经充分履行了其责任和义务;而且某甲的死亡与游泳馆的经营行为之间并不存在因果关系,即该事故不属于保险公司承保“公众责任险”的责任范围,因而拒绝赔付保险金。该游泳馆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意外事故,由于该游泳馆并不存在工作上的过失,因而不应对死者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根据双方签订保单中“责任范围”的约定,“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是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的前提条件,所以判决B保险公司有权不予赔偿。本案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于本案中游泳馆的诉求为何得不到法院支持这一问题,首先我们需要对“责任保险”的概念和目的进行分析。我国《保险法》第五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也就是说,责任保险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财产合同。投保人通过与保险人建立责任保险合同,将发生民事赔偿责任的风险转嫁给保险人,从而降低自己的损失。如果责任事故发生,则由保险人最终承担对受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前提条件就是——被保险人依法应当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此在本案中,法院是否应当支持该游泳馆的诉讼请求,关键问题就在于该游泳馆是否在此次事故中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我国现行民法确定民事侵权行为人身伤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有三种: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鉴于法律并没有规定游泳馆在经营中发生事故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或公平责任,所以本事故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应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即游泳馆只对其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应承担对受害人或其家属的赔偿责任。而在本案中,游泳馆在发现受害人出现异常情况的第一时间内,便迅速由专业人员展开了抢救工作,并呼叫救护车将其送往医院。由此可见,游泳馆方面并不存在过错。
  同时,依照侵权行为法原理,因果关系是侵权行为构成中的一项必不可少的要素。本案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表明,致受害人死亡的原因是“猝死”。猝死又称急死,从广义上讲,凡外表似乎健康的人或因某种非致命性疾病治疗过程中的人,因其内在病变(器质性或非器质性)而发生急速的、意外的死亡,统称为猝死或急死。猝死表征的现象,可概括为三点,即:1、系自然死亡,非由于车祸、灾害、溺水等原因所致。2、是非预期的。3、快速的死亡。如满足以上条件,则猝死是很难预防的。”由此可知,某甲本身存在某种器质性或非器质性病变。这一因素的介入阻断了某甲溺水和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改变了事件发生的过程和结果,因而也改变了游泳馆和某甲之间的关系和责任。换句话说,真正导致某甲死亡的原因是其本身存在的器质性或非器质性病变,而不是溺水。所以在本案中,某甲的死亡和游泳馆的经营活动并不存在因果关系。不能简单地因为某甲死于游泳馆内,即认定游泳馆对此应当承担责任。
  综上,由于游泳馆在本次事故中充分履行了其安全保障义务,而且馆方的经营行为与某甲的死亡也不存在因果关系,所以从法律的角度上来说,游泳馆即不应承担违约责任,也不构成侵权责任。
  据此,依据游泳馆和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并不应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本案的判决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有观点认为,法院如此判决将会导致一种不利的社会后果。即游泳馆积极施救反而得不到保险公司的赔偿,将会导致游泳馆在对待意外事故时产生消极态度;一些游泳馆经营者也表示这样的判决让他们感觉无所适从。实际上这些认识是由于对责任保险存在误解产生的。首先,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责任,而不是第三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被保险人只有在依法应对第三人承担责任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被保险人不应承担责任当然不能启动保险理赔程序。其次,保险公司创立的目的是通过缴纳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对由特定危险事故发生所导致的损失给与补偿。作为保险基金的管理者,保险公司必须慎重对待每一笔理赔申请,否则就可能产生赔付能力不足的问题,其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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