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员工投保,员工本人受益
来源:沃保网编辑整理
2009-10-09 14:09:18
导读:
案例:李先生所在企业1997年一次性缴费9550元,为李先生投保一份“鸿寿保险”,保单由工会保管。这份保险相当于单位给员工的福利,所以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均是李先生。然而,2007年李先生家人前往保险公司查单时发现,这份保险已经被人假冒签名退保。既然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都是李先生,没有李先生本人签名,保险怎么可以退保?退保金为什么没有返还李先生? 保险公司表示,1997年,该企业为旗下数百员工投保
案例:李先生所在企业1997年一次性缴费9550元,为李先生投保一份“鸿寿保险”,保单由工会保管。这份保险相当于单位给员工的福利,所以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均是李先生。然而,2007年李先生家人前往保险公司查单时发现,这份保险已经被人假冒签名退保。既然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都是李先生,没有李先生本人签名,保险怎么可以退保?退保金为什么没有返还李先生?
保险公司表示,1997年,该企业为旗下数百员工投保,签约时,企业要求与保险公司另外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一旦职工被企业辞退或离开企业,企业有权收回这笔保险。保险公司称,“这样的团险保单十分普遍”。这类保险往往约定,当员工为企业服务若干年后,员工为保单受益人;而一旦员工中途离职,则企业有权收回保险。保险公司称,李先生2002年被企业开除,其后企业向保险公司出函,要求退保,这才出现没有本人签名保险公司却退保的情况。
新法解读:新《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对与其具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有保险利益,可以为该劳动者投保,但在保险合同中不得指定该劳动者及其近亲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点评:一些企业老板给员工买了保险,指定的受益人却是企业或老板。一旦员工死亡,老板常常只把保险公司的部分赔偿金给员工家属。新《保险法》在团体保险受益人上的新规定,很大程度上可以防范某些企业投保人利用团体保险获取非法利益。从限制受益人指定范围角度来看,新《保险法》维护了劳动者等被保险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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