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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健康保险停售系混淆概念 严肃追责

来源:沃保网编辑整理   2017-03-13 08:24:46
导读: 近期“返还型健康险被叫停”的新闻受到社会广泛关注。有消息称:“《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返还型健康险即将停售,此后所有健康险均为消费型,有病赔钱,没病返本的时代已经终结……”

不仅如此,最近一段时间,在朋友圈也出现了各种关于重疾类保险产品大面积停售的“重要通知”。值得注意的是,其中有不少消息都是真假混杂,故意混淆概念、炒作停售,实则是虚假宣传,借机促进产品销售。

现象 “返还型”保险停售消息引发关注

从去年以来,家住广州的李阿姨就想给家人买一份重疾险,并且一直在关注各大保险公司产品。今年2月底,微信“朋友圈”中的部分保险代理,突然不约而同发来了“旧款产品要停售,提前投保有优惠”等类似消息,鼓动李阿姨可以考虑尽快购买。

事实上,最近一段时间,包括李阿姨在内的不少市民的微信朋友圈里也都出现这样的消息:“想买保险还没买的客户,保监会红头文件已下发,保费费率上调已经成为‘公开秘密’。2017年4月1日起,重大疾病保险费率上调48%,重点是不再返还本金!相差几天,保费每年多几千、甚至上万!这次不是哪家保险公司停售,而是全国!”

无独有偶,近期还有部分媒体报道称:“《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返还型健康险即将停售,此后所有健康险均为消费型,有病赔钱,没病返本的时代已经终结……”

让李阿姨疑惑的是,为什么会突然停售,会不会是保险公司的营销手段?究竟停售的是哪些产品?

带着这些疑问,日前走访了一些保险机构。“根据现在的监管导向和新政策,今年4月1日前,部分不符合保监会规定的保险产品就会停售;很多公司也趁着这个时候推出一些优惠活动,再卖一些产品。”某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说,“比如我们公司之前很畅销的××××重疾险,在客户去世后还可以返还保额,这与监管的导向有些不一样”。

不过,该工作人员也指出,这也属于保险公司产品的正常更新换代,一些不符合规定的保险产品面临退市或更新升级,也有一些新产品将面世。据其介绍,该产品在停售前也推出了相关优惠活动,吸引客户。而近期确实有不少客户打来电话咨询相关政策,保险人员的签单量也明显上升。

分析 部分不合规产品停售有因促进保险回归保障

一家中型保险公司相关人士表示,即将停售的多款产品,主要是不符合2016年9月6日下发的“保监寿险[2016]199号”和“保监发[2016]76号文”两份文件。

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强化人身保险产品监管工作的通知》(保监寿险[2016]199号)要求,各人身保险公司需在2017年4月1日前对本公司保险产品进行主动自查和整改,对不符合监管规定和监管要求的保险产品主动停售。

而针对不符合监管要求的保险产品的规定,则是去年9月保监会出台的《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人身保险精算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6]76号文)。该通知对人身险的产品定价、保险金额、预定利率、存续时间、保费规模等方面提出新的监管要求,尤其是在中短存续期产品的监管上,更是对产品设计和保费规模做出了严格限制。

上述人士指出,文件下发的主要目的包括两方面,一是践行“保险姓保”,促进保险回归保障本质;二是规范保险市场,避免保险行业出现系统性风险(如流动性风险、利差损风险),促进保险行业进行结构性转型。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教授郝演苏分析称,如果产品是返还型的且预定利率偏高,那么该产品将受到较大影响。在人身险费率市场化改革以后,普通型人身险的法定评估利率定为3.5%,而长期年金险的法定评估利率上限则定为4.025%。

据了解,在监管要求下,此轮产品停售可能涵盖了所有的寿险产品,包括个人定期寿险、个人两全保险、个人终身寿险和个人护理保险产品,而其中以返还型产品和万能险冲击较大。

监管 严禁借“停售”进行营销

针对近期频繁出现的保险销售的“炒停”行为,为使广大保险消费者加深对健康保险产品及相关政策的了解,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中国保监会日前专门作出提示。

一方面,《健康保险管理办法》早于2006年9月1日便开始实施并适用至今,并非从今年开始实施。另一方面,按照保险产品设计类型分,人身保险产品可分为:普通型、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等。从分类看,没有“返还型”产品设计类型,因此“返还型健康险”这种表述并不准确。相关媒体报道中描述的“返还型健康险”实际上是具有一定储蓄功能,包含生存或身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健康保险。

保监会指出,当前一些媒体借用“返还型健康险”表述混淆健康保险的特点和作用,并以此为产品“停售”造势,实为虚假宣传,借机促进产品销售。值得一提的是,保监会也发出“警告”:保险公司不得借用自查整改时机,虚假宣传,采取产品“炒停”等营销策略违规开展保险业务,违背保险最大诚实信用原则;一旦发现保险公司存在产品‘炒停’等违规行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保险公司和有关人员责任。

事实上,类似的故意混淆概念、炒作停售的营销手段并不鲜见。今年初,随着2017年1月1日,保险业第三套生命表《中国人身保险业经验生命表(2010—2013)》(下称第三套生命表)的启用,市场上就出现了不少利用新生命周期表“炒涨价”的保险营销文案。

分析人士指出,总体来说,第三套生命表较第二套生命表死亡率有所降低,这对不同类型产品价格的影响不同。对于定期寿险和终身寿险来讲,价格有可能降低(死亡率越低价格越低);对于养老年金来讲,价格则有可能略有上升(死亡率越低价格越高);对于两全险来讲,价格则不太敏感。

保险业内资深人士高先生认为,消费者应理性看待这件事,相比那些费用相对高昂的“返还型保险”来说,消费型保险更便宜和实用,近些年国家也在大力鼓励发展保险业,未来注重保障的保险产品势必会更加多元化、更加优惠。

此外,保监会提示广大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时,请仔细阅读保险条款,根据自身需求理性选择购买,不要轻信网络传言,相关政策信息请以中国保监会官方渠道发布为准。就消费者对一些产品“停售”后是否影响后续服务的担忧,业内专家也提示,已经购买的消费者不用担心,保险产品的停售对已售产品的服务并没有影响,一切都能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条款进行,直到产品合约期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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