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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加强防火墙:扩大关联交易认定范围

来源:沃保网编辑整理   2016-07-12 10:40:40
导读: 《通知》明确保险公司需在规定时限内,按照交易类型、交易金额分类,对重大关联交易、资金运用类关联交易及一般关联交易进行逐笔或合并信息披露,逐笔、合并披露的适用范围和条件分别予以明确。

随着保险投资主体日益多元化,资金运用渠道持续拓宽,新问题、新案例联翩而至。2015年,保险资金频频“举牌”上市公司,给外界留下了“壕”的印象,其中“宝万之争”持续至今,由此引发的关于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等一系列问题更是在资本市场中激起层层涟漪。

保监会已于近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共十四条,重点对关联交易的识别、报告、信息披露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予以明确和规范。

根据梳理,《通知》扩大了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的披露范围,细化了披露内容。明确保险公司需在规定时限内,按照交易类型、交易金额分类,对重大关联交易、资金运用类关联交易及一般关联交易进行逐笔或合并信息披露,逐笔、合并披露的适用范围和条件分别予以明确;明确各类关联交易需披露的具体要素、渠道和方式,保险公司需完整准确披露相关信息。

具体而言,包括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或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资产类关联交易(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买卖、租赁和赠与),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或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利益转移类关联交易(包括提供财务资助、债权债务转移或重组、签订许可协议、捐赠、抵押等),以及其他资金的投资运用和委托管理信息;明确保险公司需要在签订交易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保监会,并同时在公司网站、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披露。

同时,《通知》提高了披露标准。明确重大关联交易与保险公司总资产的比例关系或单笔交易金额标准,对重大关联交易的认定范围进一步扩大。

根据《通知》,“关联交易”指的是“保险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额占保险公司上一年度末净资产的1%以上或超过3000万元,或者一个会计年度内保险公司与一个关联方的累计交易额占保险公司上一年度末净资产的5%以上”的交易。

此外,《通知》还强化了法律责任。明确保险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关联交易合规性负最终责任,董事会秘书是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责任人,并分别对保险公司、信息披露责任人等明确了相应的监管措施。

此前不久,保监会曾发布《关于2015年保险公司关联交易有关问题的通报》。其中,2015年3家保险公司(太平财险、英大财险、中意财险)重大关联交易未按照《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向保监会报告;2015年6家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太平集团、太平洋财险、光大永明人寿、中融人寿、前海人寿、太平资产)重大关联交易未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关联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披露;2015年前海人寿重大关联交易未按照上述《通知》有关规定在公司网站披露。

一位接近监管的人士表示,其实,这对保险公司、消费者、资本市场而言是多赢。“比如,有利于提高关联交易公平性和透明性,督促保险公司加强自律,规范关联交易行为及管理;建立外部约束机制,形成促进关联交易规范开展的倒逼机制;完善关联交易监管制度体系,提升关联交易监管针对性和有效性。”

据悉,保监会将继续加大关联交易监管力度,用好信息披露、分类监管、治理评价等现代化监管工具,强化关联交易审慎监管;推动保险公司完善关联交易内控制度,确保关联交易“防火墙”制度严格落实;探索建立关联交易全链条监管审查问责机制,强化关联交易过程问责,确保关联交易合规、公平、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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