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醉驾酿事故 保险公司可向侵权人追偿
【编者按】出了事故,有保险公司顶着。这是很多司机在购买车辆保险后的想法。然而,近日,玉溪市新平县人民法院的做法,却颠覆了司机们的这一认知。近日,该院成功调解了新平县首例因驾驶人醉酒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受害人赔偿后依法向侵权人进行追偿的案件。
醉驾致2死1伤,车还是借来的
2011年9月26日,赵新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一辆摩托车载着杨云从戛洒驶往大红山方向。当车行至戛大线K0+700M处时,摩托车与普睿驾驶的货车相撞,赵新和杨云死亡、普睿受伤。双方驾驶人均是醉驾。
事故经新平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赵新负主要责任,普睿负次要责任,杨云无责任。事发时,普睿系某实业公司的员工,其所驾驶的货车是该实业公司向某矿业公司借用的,该车在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等险种。事发后,依据民事判决书,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在其承保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向死者杨云的家属赔偿了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共计110445元。
今年6月5日,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普睿及其所驾驶车辆的实际管理人某实业公司连带赔偿其所赔付的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110445元。
经过审理,最终,法院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普睿及某实业公司各赔偿原告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已付的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及诉讼费56242.5元,合计赔偿112485元。
以案说法
3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可追偿
法院审理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在以下范围:(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普睿因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向死者杨某某的家属赔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110445元后,有权向实际侵权人普睿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本案中普睿系某实业公司的员工,虽然在事故发生时其驾驶车辆的行为并非履行公务,但某实业公司对借用车辆的管理存在漏洞,导致普睿擅自驾车发生事故,某实业公司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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