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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进严管:保监会加强保险资金信用风险管理

来源:沃保网编辑整理   2013-08-11 07:56:47
导读: 【编者按】近日,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保险资金投资债券使用外部信用评级监管的通知》,业内普遍认为,《通知》的发布顺应了当前保险资金投资需要,将对加强保险资金信用风险管理,维护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法权益产生积极的影响。还有观点认为,新政再度释放了保监会“监管退后、市场向前”的监管思路,实为保险资金运用进一步市场化的铺路之举。 顺应保险资金运用需求增强资管行业市场活力 去年以来,

  【编者按】近日,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保险资金投资债券使用外部信用评级监管的通知》,业内普遍认为,《通知》的发布顺应了当前保险资金投资需要,将对加强保险资金信用风险管理,维护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法权益产生积极的影响。还有观点认为,新政再度释放了保监会“监管退后、市场向前”的监管思路,实为保险资金运用进一步市场化的铺路之举。 

  顺应保险资金运用需求

  增强资管行业市场活力
 
  去年以来,中国保监会不断深化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积极探索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的新模式和新路径,截至今年6月末,保险业资金运用余额72829.27亿元,较年初增长6.25%。其中,债券类投资占比高达44.42%,为32352.55亿元。
 
  对于当前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模式,中国保监会主席项俊波曾指出:“将摒弃过去管得过多、过细的做法,继续推进资金运用机制的市场化改革。尽管过去的资金运用监管模式对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有一定作用,但如果行业被管死将是更大的风险,今后要把投资权和风险责任更多地交给市场主体,增强市场活力。”
 
  随着近年来保险资金投资债券等信用类金融产品的规模和范围逐步扩大,可投资品种、资产认可标准都与外部评级结果直接挂钩,保险资金运用对外部评级的依赖显著增加。同时,国内评级行业发展较快,但整体实力仍然较弱,评级服务不规范等行为比较普遍,亟须规范保险机构使用外部评级行为,加强评级机构服务监管,维护保险资金安全稳健运营。
 
  近日,保监会正式发布《关于加强保险资金投资债券使用外部信用评级监管的通知》,将进一步加强保险资金信用风险管理,规范外部信用评级使用行为,真正维护保险机构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实行宽进严管原则

  明确评级服务标准
 
  从国际经验看,利用现代金融技术和信息处理方法,建立识别、衡量、评价、控制信用风险的系统,是有效防范信用风险的重要手段。
 
  尽管全球化的保险公司信用评级只有30多年历史,但其却在全球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中发挥着巨大作用。从监管体系看,政府监管机构和保险机构内部控制是防范保险风险的核心力量,而包括信用评级在内的各种社会监督手段则是其非常重要的助手。这两方面的有效配合,可有效降低保险市场中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风险。从某种意义上讲,保险信用评级是保险业健康发展的“第三只眼”。
 
  2007年,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保险机构债券投资信用评级指引(试行)》,要求保险机构建立内部信用评级系统,评估债券等投资工具的信用风险。这不仅是我国保险业全面落实《关于加强保险资金风险管理的意见》的重要措施,也标志着保险资金债券投资开始步入信用风险管理阶段。
 
  2008年发生的国际金融危机和随后发生的欧债危机,让全球在反思危机根源、探讨经济金融改革方向的同时,也意识到信用评级不仅成为普遍关注的焦点,也凸显了信用评级的顺周期性及其对系统性风险的推动作用。与此同时,国际信用评级体系暴露出的许多问题,也更加督促我国金融市场加强对评级行业的监管,提高评级机构的评级质量,推动投资者正确使用评级结果,减少评级所导致的顺周期性及投资盲目跟风情况的发生。
 
  据记者了解,此次发布的《通知》从立足保险机构使用外部评级的角度,按照“宽进严管”的原则,主要规范了三个方面内容。一是明确了评级机构的服务能力标准。《通知》设定的能力标准一方面要保证评级服务质量的合理基准;另一方面也兼顾了市场公平竞争的需要,有利于保持市场的稳定性。二是建立行业自律管理机制。《通知》将评级机构纳入中国保险业相关协会组织自律管理,并由行业协会组织保险机构每年对评级机构的评级质量进行评价。通过市场化评价机制,督促评级机构提高评级服务质量。三是建立持续性监管机制。《通知》改变了过去重准入、不重监管的做法,建立了评级机构报告制度和持续性能力评估机制,动态监测评级机构服务行为,对不合格机构及时予以市场退出。
 
  规范外部信用评级使用行为

  维护保险资金安全稳健运营
 
  金融危机在欧洲的蔓延过程,不仅让人们看到信用评级透明度较低、评级机构缺乏独立性、部分投资者和监管者过度依赖外部评级,也同时看到金融业对于评级机构的监管不到位等弊端。近年来,我国金融市场监管对于外部信用评级采取了更为审慎的态度。人民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潘功胜就曾指出:“要完善评级业的监管。监管部门要在健全制度和规则的基础上,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督促评级机构完善内部治理、增强透明度、防止利益冲突。”
 
  据了解到,2011年2月,银监会就曾发布《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使用外部信用评级的通知》,专门针对商业银行使用外部信用评级机构和使用外部信用评级结果进行了规范,以此防范商业银行因外部评级调整产生的系统性风险。
 
  为进一步加强保险资金信用风险管理,规范外部信用评级使用行为,此次保监会发布的《通知》明确规定,保险资金投资企业(公司)债券的外部信用评级机构应当获得国家相关部门许可的债券市场信用评级业务资质,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和成熟稳定充足的专业队伍;同时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内部控制和业务制度,公开披露评级方法和评级程序等信息,并且已建立完善的评级基础数据体系、违约统计体系和评级质量管控体系。另外,其评级体系须运作良好、评级结果具备稳健的风险区分和排序能力,评级报告能够充分发挥风险揭示作用,跟踪评级报告发布及时等要求。
 
  与此同时,保监会还要求评级机构应当遵守行业规范、职业道德和业务规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切实防范利益冲突,保证信用评级的公正性、及时性、一致性和完整性。此外,评级机构不仅应当接受中国保险业相关协会组织的自律管理,还要配合保监会对相关信用评级业务的询问和检查。保监会还表示,将跟踪监测、定期检验评级机构的能力变化情况及评级行为。
 
  针对保监会此次发布的《通知》,安信证券保险分析师表示,险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的进一步放宽,将使投资收益与风险随之提升,作为第三方的信用评级机构,需要具有能够评判风险的能力与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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