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参保率明显提升 小微企业压力大
来源:沃保网编辑整理
2013-07-03 09:41:48
导读:
【编者按】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研究所与北京、辽宁、河南、浙江、四川、广西等6省(市、自治区)人社厅(局)以及所属科研机构联合开展了《社会保险法》实施情况专题调查研究。企业参保率明显提升 调查结果显示,《社会保险法》出台后,我国参保人数持续增加。 对比2007年以来的社会保险参加情况,法律出台后的两年间,我国社会保险参保人数持续增加,5项保险的参保人数都在持续大幅度增加。截至2012年
【编者按】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研究所与北京、辽宁、河南、浙江、四川、广西等6省(市、自治区)人社厅(局)以及所属科研机构联合开展了《社会保险法》实施情况专题调查研究。
企业参保率明显提升
调查结果显示,《社会保险法》出台后,我国参保人数持续增加。
对比2007年以来的社会保险参加情况,法律出台后的两年间,我国社会保险参保人数持续增加,5项保险的参保人数都在持续大幅度增加。截至2012年底,全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数比2010年底增加了4700多万人,城镇医疗保险的参保人数增加了1亿人。
用人单位的参保率有明显提升。对六省市抽选的约3000名企业职工的问卷调查结果表明,在社保法实施一年多后,被调查企业职工在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参保率均提高了3—4个百分点,分别达到了92.6%、92.3%、91.4%、86.9%和72.7%。
与此相应,各项社会保险基金规模迅速增大,去年全国五项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总额达2.49万亿元,滚存结余3.57万亿元,分别比2010年增长55%。
随着社保法出台,企业的守法参保意识显著增强,各地都反映恶意欠费的企业越来越少,很多企业在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都会明确告知职工要参加社会保险。
问卷调查显示:超过50%的职工是通过用人单位了解到社会保险法的相关内容,未参保的主要原因是个人不愿参保。因为企业原因而没有参保的比例很低:有14.8%的人表示企业没有为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6.9%的人表示企业没有为其参加医疗保险。
另外,还有11.4%的人表示自己与单位协商不参保,而单位已为其多发了相应工资。
值得一提的是,随着《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个人参保维权意识也得到普遍增强。调查显示,大约七成职工表示至少对《社会保险法》有一定程度了解,28%的人表示比较了解和非常了解《社会保险法》。有很多职工都是主动了解《社会保险法》相关内容,其中六成职工通过看报和上网了解,有17.1%的人亲自到社会保险经办大厅咨询相关事宜,还有4.5%的人拨打过社保热线电话,这些都反映出职工对自身权益的密切关注。
劳务派遣工参保情况差
虽然社保法出台后,社会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但是还有相当一部分人没有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特别是小微企业、私营企业职工以及农民工、灵活就业者。
报告分析,参保扩面难度大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小微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利润低,参保压力大。社会保险扩面的重点在私营小微企业,而调查发现,绝大部分私营企业只给核心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缴纳社会保险,无心或无力考虑普通职工的参保问题。私营企业普遍反映目前的社保缴费超过他们的承受能力。
农民工群体、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的个人缴费能力不足,缴费意愿不强。根据相关规定,要求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20%缴费,其缴费负担相对以前加重。北京亦庄一家企业介绍,社保法实施前企业只为农民工人均缴纳32元/月的工伤和医疗保险费,五险齐征后,缴费额涨至692元/月,农民工个人缴费额从原来的0元增加到208元。这对当前以“养家糊口”为主要目标的农民工来说,现金减少意味着生活紧张,所以宁愿当前不参保。这反映出制度供给和制度需求间不够匹配的问题。
劳务派遣工劳动关系复杂,参保情况差。理论上讲,劳务工作为劳务派遣企业的员工,也应参加社保,但实际上这部分人参保比例非常低。以使用劳务派遣最广泛的建筑行业为例,目前很多建筑业务劳务公司成立时间短、规模小、实力弱、组织机构不健全、经营管理水平较低,企业的收益主要是劳务管理费,一般为1%,根本无力为员工参保。另一方面,即便用工单位很正规,为劳务工支付了社保费,劳务派遣公司也不大可能为职工缴费,而是倾向于为自己牟利。
问卷调查也显示,未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中,因收入偏低未参保的居多,占到47%。其他的原因依次为“对政策不了解”、“单位不给办理参保手续”。
在调查社会保险费的个人负担时,有50%的人认为负担可以承受或较轻,但也有46%的人认为负担较重或很重,其他人则表示说不清楚。
报告认为,针对扩面难的问题,除了要加大宣传力度、增强行政执法能力外,也应进一步合理调整缴费政策,其中包括对于小微企业可考虑适当降低缴费负担,或由政府提供缴费补贴等。
配套政策空缺影响落实
报告指出,目前一些地方和群众反映比较突出的问题是与《社会保险法》相配套的一些法规政策没有及时制定出台,以致《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难以落实。其中,有两个问题比较突出。
其一,抚恤金和丧葬补助金。《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该规定也是社会保险法的一大亮点,与国际上对于养老保险的功能定位——老残遗保险保持了一致。
但是,迄今为止国家尚未出台统一的具体政策,究竟该给多少也就缺少依据,造成上述法律规定难以落实。这直接导致有人申领抚恤金和丧葬补助金而不能如愿。因为缺乏具体政策措施而不能及时兑现法律规定的待遇,既导致基层工作被动,也引发部分群众的不满。
其二,不同制度衔接办法未及时跟上。社会保险法对城乡两种养老保险之间的衔接,只是原则上提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
实际上,不少农民想从新农保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以获得更高待遇。还有一些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两种养老保险的农民工陆续达到退休年龄,需要尽快解决待遇领取问题。个别符合两边领取条件的,可能还存在双重享受待遇情况。
问卷调查发现,农村户籍人口双重参加养老保险的比例达到8%。而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新农保的衔接方面,尚未出台统一、具体的政策,影响着部分参保人的权益。
报告认为,当前应针对广大群众反映比较突出的问题,加快制定和完善与《社会保险法》相配套的惠民政策,其中包括:残疾津贴政策、抚恤金和丧葬补助金政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衔接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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