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单送达前车祸身亡 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编者按】2004年4月15日,在某运输公司上班的王俊(化名)决定买份保险。当日,他在妻子的陪同下前往南京某保险公司。在工作人员的一番介绍下,王俊投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并当即缴纳了保险费。手续办理齐全后,工作人员表示,保险公司将于次日签发保险单,并送到王某手中。
4月16日中午11点左右,常府街上,王某因急着赶回家给儿子做饭,在一个拐弯处,骑着自行车的他一下子撞上了迎面驶来的面包车,头部着地的王某当即昏迷不醒。虽然王某被送往医院救治,但终因抢救无效,于当日11点31分不治身亡。中午12点左右,王某家的门铃响了,儿子以为是爸爸回来了,结果却是保险公司来送保险单。
得知王某不幸身亡后,其家人悲痛欲绝,处理完丧事后,其妻子突然想到了之前办理的意外保险。因为受益人是儿子,于是她找到了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承揽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在了解了王某的情况后表示,在保险单送到王某家中之前半小时,王某不幸摔死,保险事故是在签发保险单之前发生,此时保险合同尚未成立,故不予赔付。
因为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王某的妻子告到了白下法院。究竟保险公司是否该承担责任?
律师视点
江苏南京金协和律师事务所张明文主任律师:保险单并不是保险合同,我国《保险法》第12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只要能证明保险合同已经成立,是否签发保险单不影响赔付。
江苏鸣啸律师事务所常琪律师:在承保前发生的保险事故并非一律不赔。在保险实务中,投保人缴纳保险费后,保险人的承保往往有一个过程,这个过程有多长,我国保险法没有规定,各保险公司都是自己确定。
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郑洪魁主任律师: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责任。根据我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承保的期约是保险合同是否生效的法定条件。保险单是否拿到手,是这份保险合同是否生效的重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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