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票乘客遭遇车祸 只能以交通事故损害索赔
【编者按】2000年1月26日,在A市打工的肖某想回到B市过春节,因春节客车票价上涨,遂产生逃票的念头,设法坐上A市开往B市的某旅客运输公司(以下简称运输公司)的长途客车后,肖某假装睡觉。乘务员误以为其已买票,未向他检查车票及要求补票。
途中,客车司机因超车致使该车与其相向而行的一中型货车相撞,导致车上肖某两手腕骨折,花去医疗费4608.3元。事后,肖某与该运输公司交涉,要求赔偿其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补贴共计人民币7383.3元。该运输公司以肖某未买车票、未与其建立客运合同为由拒绝赔偿。
意见一认为:运输公司对肖某存在侵权行为,肖某有权按侵权责任向运输公司索赔。客车司机明知前面有车开来仍然强行超车,很显然,这是一种过于自信的过失,就是司机这种侥幸的心理,才导致该客车与另一车相碰撞,造成肖某手腕骨折,其行为符合侵权行为的法律构成要件,即运输公司侵犯了肖某的人身权。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该运输公司应当赔偿因其员工对乘客侵权所造成的损失。
意见二认为:运输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因是肖某本身在主观上存在恶意的欺诈。首先,肖某因春运票价上涨,从心理上产生逆反心理,即不管你票价怎么涨,我不买票照样坐车,正是在这种心理支配下,他趁着人群拥挤,蒙混过乘务员的检票逃票上车。其次,肖某在上车后仍然抱着恶意逃票的心理,当乘务员检查票的时候,肖某为逃避补票,假装睡觉,从而再次逃过补票的可能性。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运。旅客无票乘运、超程乘运、越级乘运或者持失效客票乘运的,应当补交票款。”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本案肖某逃票乘运,上车后又不及时补交票款,其无票乘运也未经承运人许可,基于这一点,肖某从根本上就没有与运输公司构成任何客运合同关系,运输公司可以拒绝赔偿。
逃票旅客在运输过程中因交通事故而受到人身伤害是否有权获得赔偿?如果仅仅从客运公司的利益考虑,让逃票旅客对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自行承担不利后果,显然有利于杜绝逃票现象。但是,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逃票旅客的合法权益同样也应当受法律保护。合同法规定,旅客无票乘运的,应当补交票款。这是逃票旅客应当承担的惟一的法律义务。如果仅仅因为逃票者没有买票就剥夺其获得人身伤害赔偿的权利,不仅有失公允,而且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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