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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无证驾驶撞人 法院判保险公司不用赔偿
【编者按】王某,40岁不到,安徽人,前两年和朋友一起到宁波做买卖,后来买了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干起了运输生意。
根据政策,这种大货运车不能登记在个人名下。为了让车能上路行驶,2010年初,王某经朋友介绍,将车辆登记在公司名下。协议约定:运输公司协助王某办理车辆营运所需的证件,王某拥有经营权和处置建议权,自负盈亏,自己雇佣驾驶员,与公司无关;车辆挂靠费每月400元;产权归王某等。
2010年3月,王某通过运输公司,为这辆牵引车向宁波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一年。同时,王某雇佣了薄某驾驶牵引车。
2011年1月22日,薄某开车发生事故,撞上了摩托车,对方当场死亡。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摩托车主冷某是违规行驶,薄某没有机动车驾驶证,两人承担同等责任。
同年4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冷某家属死亡赔偿金22万,薄某赔偿因本起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3500元,运输公司对薄某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事情并未到此结束。今年2月,保险公司将薄某和运输公司告上法院。保险公司称,原先对王某和该运输公司的挂靠关系并不知情,随后在审理中又将王某追加为共同被告,请求判令薄某归还交强险赔偿金22万元,运输公司和王某对上述还款负连带责任。
江东法院审理后认为,薄某无驾照驾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作为涉案车辆的交强险保险人,向死者方赔偿的死亡赔偿金,可向侵权人追偿。涉案车辆虽登记在运输公司名下,但登记并非车辆物权设立、变更的法定方式,只是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事故发生时车辆的实际所有权人是王某,薄某是受王某雇佣,双方形成的是劳务关系,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应由王某承担侵权责任。运输公司作为被挂靠单位,与王某承担连带责任。
昨天,江东法院判决王某偿还保险公司垫付的死亡赔偿金22万元,运输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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