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pres.vobao.com/Images/v5/pc/news/tip.png)
投保人未履行告知义务 保险公司或拒赔
【编者按】杭州的吕女士两年前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人身保险,没想到仅过了半年,吕女士就被确诊患了癌症,更令吕女士没想到的是,保险公司拒绝给保险金,理由是吕女士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病情。
2011年5月,吕女士在经常来公司推销保险的小许推荐下,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人身险,险种包括两全保险(分红型)附加重大疾病保险,保险金额各为10万元。吕女士缴纳了首期保费3630元。
半年后,吕女士在浙医二院体检确诊患甲状腺乳头状癌,并进行了手术。2012年2月,吕女士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对方却迟迟不予理赔,还要解除保单。吕女士一气之下,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拱墅区法院。
法庭上,保险公司表示,不理赔的原因是吕女士在投保时没有履行告知义务。投保前,吕女士曾做过三次B超检查甲状腺,证明她已经关注到自己的甲状腺在朝着不良趋势发展,而在投保时,吕女士对投保书中“过去是否曾有过甲状腺疾病“等选项,勾选的都是“否”,属于故意隐瞒。吕女士则表示,当时告诉过小许做B超的事:“保单上的选项都是小许勾的,我只签了名。”
法院审理认为,吕女士虽投保前三次在医院对甲状腺进行检查,但报告都显示未见异常,也没有进行用药治疗,而且从吕女士和小许的短信、电话通话记录可以看出,吕女士投保时已将情况如实告知了小许。
投保人通常都是在保险代理人的指导下填写投保书,不管是保险代理人小许代吕女士填写相应内容,还是小许同意吕女士在投保书上勾选“否”,都可视为小许已经审查过,认为吕女士的身体状况不影响保险人承保。因此,可以认定吕女士已尽到如实告知义务。最终法院判决,信泰人寿支付吕女士保险金10万元。
提醒:不履行告知义务可能拿不到钱
根据《保险法》第16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