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车险保额按购置价+购置税核算不公
【编者按】消费者购新车后为车辆买商业保险时,保额须按照车辆购置价+车辆购置税核算。对于河南省财产保险行业的这一规定,消费者表示质疑和不满。
车主投诉核算方式不公
近日,河南郑州消费者葛先生反映:2012年7月3日,其在河南省郑州市航海中路的富达汽车广场某4S店购买了一辆汽车,其中车款为162800元,购置税13914.3元。因需要分期付款,他被告知须通过保险公司设在4S店里的代办处购买机动车损失险、盗抢险(以下简称车辆商业险)等保险。
随后,葛先生选择投保某保险公司的财产保险。保险代办员出具保单时,葛先生发现车辆商业险的价格有些高。代办员解释说,根据公司规定,保额按照车辆购置价格和购置税的总和来核算。葛先生认为这种计收保费的方式不合理,因为如果车辆一旦出了事故,无论是盗抢险还是车损险,保险公司只按车辆购置价格理赔。
郑州市消费者马女士日前反映,她于2012年8月26日在该市一家4S店通过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了一辆中级轿车,并按4S店的要求购买了车辆商业险。在计算保费时,保险公司代办员同样告知,保额必须按车辆购置价格和购置税的总和来核算。
而经调查发现,上述情况在河南省范围内是普遍现象,凡是分期付款购买车辆的消费者在购买车辆商业保险时,均须按照上述方式核算保额。
专家观点:涉嫌多重违法
针对上述调查,郑州市裕达律师事务所齐勇智律师表示,车辆投保方式分为超额、等额、低额3种,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保险人应当明确告知,由其自行选择。而消费者在购买车辆商业险时,保险人要求必须按照车辆购置价+车辆购置税核算保额,其行为不但涉嫌违反《保险法》规定,属于强制消费者超额投保,同时还涉嫌违反《反垄断法》。
7月11日,河南省消费者协会陶成川秘书长明确表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而上述保险人要求消费者必须按照车辆购置价+车辆购置税核算保额,而出险后却仅在汽车购置发票价格范围内进行理赔,其行为显然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葛先生表示,接下来他还将继续向河南省工商、物价、保险监督等部门反映有关情况,希望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对有关保险公司涉嫌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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