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者出险有交强险 保险公司可先赔再追偿
【编者按】2013年2月,司机白某醉酒驾驶人保财险河北省张家口市分公司承保的轻型普通货车,由西向东行驶至110国道怀安县某路段时,与赵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另载乘车两人)发生碰撞,造成赵某等3人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张家口怀安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白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后三人起诉至怀安县法院,法院判处人保财险张家口市分公司赔付三原告各项损失12.2万元。之后,人保财险张家口市分公司将张家口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向其追偿所支付的赔偿金。
核心提示:
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对侵权人的追偿权,是避免因强化保护受害人利益而产生的负面效应所必需。通过赋予保险公司的追偿权,使醉酒驾驶者承担依法应负的法律责任,遏制不谨慎驾驶行为,实现社会正义。
法庭辩论
人保财险张家口市分公司认为,交强险的含义不是发生任何事故,保险公司都必须赔偿,车主购买了交强险,签订了保险合同,赔偿时应根据交强险的条款规定进行理赔。白某因醉酒驾车肇事,属于严重违法,应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主要责任,白某系张家口市某科技有限公司雇佣的司机,在履行职务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应由车辆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约定,这起事故的情况属于责任免除范围,保险公司无须承担交强险的赔偿责任。最终,怀安县人民法院采用保险公司辩词,判决原告人保财险张家口市分公司有向被告张家口市某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因交通肇事向受害人所支付赔偿金的权利,依法判令张家口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垫付的12.2万元赔款。
案例思考
在保险实务界和司法界一直存在很大的争议——投保交强险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使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人遭受人身伤害的,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投保交强险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使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人遭受人身伤害的,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这个问题在保险实务界和司法界一直存在很大的争议。2012年12月2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给予了明确的答案,为这一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根据《解释》第18条的规定,在下列情形下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该条第2款规定,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驾驶人在醉酒、未取得驾照等情况下驾车致人伤亡的,保险人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明显改变以往的保险公司只垫付有关抢救费用而不负其它责任的做法,更加突出地表现了交强险的公益性,即保护受害人利益的理念,对于当前有关保险实务和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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