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活保单即可生效 车子出险后可获得赔偿
来源:沃保网编辑整理
2013-07-10 13:43:31
导读:
【编者按】小王为父亲买了一辆电瓶车,车行附赠了一份电动车驾驶者及第三方责任综合保障卡。保障卡记载,自2012年2月15日-2013年2月14日,电动车买受人可享受综合保障计划,最高获赔额度5万元。小王按提示到保险公司网站上激活了该卡。没多久,小王父亲与案外人孙先生发生碰撞事故,并负主要责任,赔偿孙先生19万元。小王诉至法院,向保险公司讨要理赔款,经松江区法院调解,保险公司向小王偿付了1万元理赔款。
【编者按】小王为父亲买了一辆电瓶车,车行附赠了一份电动车驾驶者及第三方责任综合保障卡。保障卡记载,自2012年2月15日-2013年2月14日,电动车买受人可享受综合保障计划,最高获赔额度5万元。
小王按提示到保险公司网站上激活了该卡。没多久,小王父亲与案外人孙先生发生碰撞事故,并负主要责任,赔偿孙先生19万元。小王诉至法院,向保险公司讨要理赔款,经松江区法院调解,保险公司向小王偿付了1万元理赔款。
事发后,小王曾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却说,小王购买并激活了保障卡,小王本人才是被保险人,事故发生时车辆使用人是小王父亲,不是被保险人,拒绝理赔。保险公司称,依据《补充协议》约定,即使保险公司理赔,也是按照伤残比例计算,按孙先生的伤残等级,保险公司仅需偿付2000元理赔款。
庭审中,法院认为:小王购买电瓶车并将保障卡激活的行为,使得其与保险公司间的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小王父亲是车辆实际使用人,保障卡本身并未限制他人对于车辆的使用,小王有权向保险公司索赔;《补充协议》是保险公司和电动车公司签订的,在车辆买受人对于《补充协议》内容不明知的情况下,该协议对买受人无必然约束力,保险公司无权以此对抗被保险人;保障卡对于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并未做清晰约定,是否可获最高额赔偿,应具体分析评定。经调解,保险公司向小王偿付了1万元理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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