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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上载明保险单号 法院判决保险合同成立

来源:沃保网编辑整理   2013-06-07 11:10:53
导读: 【编者按】宁波某印务公司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财产基本险,在遭受洪灾后被告知洪灾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而得不到理赔。某印务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称某保险公司未交付保险单,未告知洪灾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未对洪灾事故可免责予以明确说明,以为如此就可以获取保险理赔。2012年3月30日,某印务公司就其固定资产与流动资产拟续保财产基本险,遂填写了投保单,并于同年4月25日向某保险公司交纳了保险费。某印务公司称仅收

  【编者按】宁波某印务公司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财产基本险,在遭受洪灾后被告知洪灾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而得不到理赔。某印务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称某保险公司未交付保险单,未告知洪灾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未对洪灾事故可免责予以明确说明,以为如此就可以获取保险理赔。

  2012年3月30日,某印务公司就其固定资产与流动资产拟续保财产基本险,遂填写了投保单,并于同年4月25日向某保险公司交纳了保险费。某印务公司称仅收到保险费发票,未收到保险单,但其出示的保险费发票上载有保险单号。上述投保单的背面附有财产基本险保险条款,其中载明保险责任范围为“(一)火灾;(二)爆炸;(三)雷击;(四)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保险免责范围为“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八)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沙尘暴、突发性滑波、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2012年8月8日下午3时20分许,台风“海葵”登陆宁波,降下暴雨,引发的洪水导致宁波某印务公司所处的工业区发生大面积内涝,造成某印务公司厂区进水,原材料、产品、机器设备等被水浸泡而造成上百万元的损失。某印务公司想起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财产基本险,遂赶紧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经现场查勘后认为事发原因不属财产基本险保险责任范围,故未予定损理赔。

  法院审理后认为,投保人填写的投保单是一种投保要约,保险人同意承保的,保险合同即告成立,投保要约内容即当然成为保险合同的内容。保险公司签发的保险单只是承保承诺的书面凭证,其内容要与投保单的内容一致,即不管投保人是否收到保险单,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都已确定。本案投保单所附的财产基本险条款对承保风险作了列明性规定,即只有因火灾、爆炸、雷击、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引起的事故,才属基本险保险责任范围。该条款内容是某印务公司发出的投保要约的一部分,而某印务公司亦已是第二次投保财产基本险,应当清楚上述保险责任范围。某印务公司诉称的事故原因即台风、暴雨、洪水,均明显不属于上述四项原因之列,即无论如何作扩大解释,台风、暴雨、洪水都不能纳入本案保险责任涵盖范围。虽然财产基本险免责条款中将台风、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列入免责事故原因中,即将与列明保险责任不相关的风险亦添列在免责条款之中,但这种免责条款实无必要,因“采取列明责任方式的保险条款”与“免责条款”系反对关系,而非矛盾关系。但即使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未作明确说明,也仅是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不能由此反推得出台风、暴雨、洪水引发的事故在保险责任范围的结论。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分析与提醒

  保险公司向投保人交付保险单、保险费发票等通常都不办理交付手续。本案原告正是瞄准了此契机,坚称未收到保险单,以图证明保险公司未告知其财产基本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却不知在自己填写投保单发出投保要约后,已将保险责任范围定格,该保险责任范围不因投保人是否收到保险单而有所改变。保险单是保险双方所签合同的书面证明,是投保人投保的重要凭证,也是保险理赔的必备单证之一,保险公司应当及时签发,投保人如未收到,理应及时索求,以便核查是否与自己的投保要约一致。本案原告为证明自己与某保险公司存在保险合同关系,提供了其交纳保险费的发票,该发票上载明有保险单号,说明保险公司当时确已签发了保险单,原告收到了发票,却未收到保险单,似不太可能。但即便确未收到,因保险责任范围在原告发出投保财产基本险的投保要约后即已确定,原告发生的洪灾事故不在该保险责任范围内,故不能得到保险理赔。因此,保险公司拒赔是正确的。

  法官提醒广大财产险投保人,如要为自己的财产投保洪灾险等自然灾害险,可以选择投保财产综合险,如果需要更充足的保障,则可选择投保财产一切险。基本险、综合险、一切险三种险种的保险责任范围各有不同,保险费率亦相差悬殊,投保时一定要看清楚,根据自身情况和可能风险等作出合适选择,不要在出现事故后企图靠投机取巧来获得理赔。本案诉讼的发生也提醒保险公司在保险单交付时最好留下签收凭证,以免引发不必要的诉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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