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还未年检 被追尾后保险无法获得赔偿
【编者按】一起追尾事故让蔡先生的小轿车车头凹陷,损失了近6万元,满以为买了车损险和不计免赔,只需坐等保险公司的理赔款。没想到,因为车辆行驶证未按期年检,蔡先生等来的却是保险公司的拒赔。
去年12月份,蔡先生驾车行驶在广园东路笔村立交路段,因没有保持安全距离与前方一辆轻型货车追尾相撞,造成轻型货车车尾部位受损,自己的车头发生严重凹陷。经交警认定,蔡先生负全责。
蔡先生后将受损车辆送至某修理厂维修。初步测算,蔡先生车辆的全部维修费用约为6万元。“我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和不计免赔,但是在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却遭到拒绝,理由是我的行驶证未按期年检。”
对此,蔡先生相当不解,“一来我的行驶证上检验的有效期是到明年9月份,二来没有年检能成为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吗?”
险企
应事先提醒免责条款
在保险公司的车损险条款上看到,“在规定检验期限内未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公司不负赔偿责任。”但是蔡先生的代理律师刘建一说,尽管车险条款中将此列为免责范围,但是由于上述免责条款均是属于格式条款,若保险公司没有与车主进行投保事前的提示和说明,“那么免责条款则是没有效用的”。
此外,也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被告就免责条款“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向原告作过提示和明确说明,尤其是何为“规定检验期限”未向原告做出提醒,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据介绍,根据《保险法》第17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刘建一表示,“这也就意味着免责条款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不过有险企业内人士表示,保单上对于免责条款部分,都是通过加黑加粗的字体引起投保人注意;此外,保单最后还有专门的投保人确认署名,一般销售人员也是在进行解释之后再要投保人进行署名确认,“保险公司如何举证已经进行"提示和说明义务"本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用加黑加粗的字体提醒,加上投保人签名已足以说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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