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买意外伤害险 无证驾驶出车祸无法赔偿
【编者按】近日,商河的郭某骑着摩托车在路上与一辆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由于轿车车主逃逸,5万多元的住院治疗费让郭某无力承担。他想起了公司给投保的意外伤害险,但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骑摩托车外出被撞伤意外 保险不给赔
2011年12月8日,郭某驾驶一辆无证二轮摩托车出行,不料,当行驶至商河县玉皇庙镇黄齐路时,与对向驶来的小轿车相撞,郭某受伤,两车都受损。肇事后,轿车车主陈某弃车逃离现场。经查,商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驾驶机动车超速、逆向行驶、肇事后弃车逃逸,是引起事故的全部原因,确定陈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郭某无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郭某在济南军区总医院住院治疗,共支付医疗费54433元。这一笔较大数额医药费让郭某想起公司为自己投的意外伤害主险及附加医疗险保险。当郭某来到保险公司出具证明材料要求理赔时,保险公司却以“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辆”为由拒绝理赔。无奈之下,郭某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保险是否履行说明义务成双方争论焦点
庭审中,郭某认为保险公司对此免责条款未对自己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且自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也不属于附加医疗险约定的责任免除情形,保险公司的拒赔没有道理。
保险公司则主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的情形,属于附加医疗险条款第五条第二项约定的责任免除情形,对此免责条款,被告已在保险条款中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黑体字提示,且投保人声明处,有投保联系人谢某的签字及投保人济南某纺织用品有限公司的公章,证明本公司已尽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郭某这种情况确实不属于他们的赔偿范围。
无证驾驶写进免责条款买保险一定要看清楚
承办此案的商河县民事审判第二庭张菁法官介绍,对于团体投保的保险,应当理解为保险公司无须向被保险人本人一一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只需对办理保险的公司联系人说明即可。因此,本案中投保联系人谢某的签字及投保人济南某纺织用品有限公司的公章即可表明“提示说明义务”的完全履行,保险公司有理由拒绝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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