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外借出三者险 保险赔付“看车也看人”
【编者按】使用被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向第三者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人是车辆的实际驾驶人而非被保险人。在此情况下,实际驾驶人应承担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2013年1月16日,李某将一辆自有汽车作为被保车辆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险,某保险公司经审核后承保了交强险和保险金额为1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保险期限自2013年1月17日至2014年1月16日止。2013年2月18日,李某将被保车辆借给了张某使用。当天,张某在使用被保车辆过程中与另一辆汽车发生碰撞,致使三者车上人员赵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赵某看病自己支付医疗费共计10万元,因向李某、张某索要赔偿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张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全部医疗费,后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是本起事故的实际侵权人,李某在本起事故中因无任何过错,无须承担赔偿责任,故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1万元,其余9万元医疗费由实际驾驶人张某向赵某赔偿。张某履行了向赵某的赔偿责任后请求李某向李某投保的保险公司提出索赔9万元,但保险公司予以拒赔处理。张某认为其是李某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三者损失理应属于商业三者险项下的保险赔偿范围,故请求李某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9万元。
核心提示
我国商业三者险采取的是从车兼从人原则。驾驶被保车辆的即便是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出现三者责任事故后,承担损害赔偿的应是实际驾驶人,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裁判
保险公司答辩称:承认与李某订立了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李某是该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保险公司认为发生交通事故时,实际驾驶被保车辆的人是张某,其虽是李某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但其不是商业三者险合同所记名的被保险人,张某向赵某承担的赔偿责任不是商业三者险的保险标的,故无法给予赔偿。综上,请求法院判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所涉及的保险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本案争议焦点是:张某不是商业三者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其向第三者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是否属于商业三者险的保险赔偿范围,能否获得保险公司赔偿?
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本案中,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项下承担赔偿责任是基于交强险条款的约定:交强险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即交强险的被保险人既包括李某,也包括经李某同意驾驶被保险车辆的张某。
本案商业三者险合同条款中并未有明确的被保险人的界定,只能以保险合同记名的被保险人为准,即为李某而非张某,受害第三者(赵某)起诉时,法院判令张某向赵某承担赔偿责任,而李某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张某依法应对第三者承担的赔偿责任不是被保险人李某依法应对第三者承担的赔偿责任,张某的赔偿责任不属于商业三者险的保险标的,因此,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此保险金的义务。
综上,法院据此判令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 1
-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