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起火曝“先险后保” 保险公司应该赔偿
【编者按】物流公司的货车在行驶中突然起火,车上所装货物全被烧毁。事后,保险公司以“物流公司先险后保为由”拒绝赔偿。城关区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支付物流公司理赔款28.6万元。
2012年10月29日,物流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了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协议,双方约定“每车起运后与次日12时前必须将所发货物的清单及车辆信息以传真形式发至保险公司予以确认,保险公司盖章回传视为承保依据,若保险公司在30分钟内没有及时将甲方所发货物清单及车辆信息盖章回传,将视为保险公司自动确认该车货物投保”。
2012年10月30日,物流公司向保险公司传真了一份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单,但保险公司没有回传。
10月31日凌晨,物流公司发出一辆载货大货车,上午10时左右,该货车行驶至永昌县河西堡高速收费站广场时突发大火,车上装载的木地板、木门套等货物被烧毁。永昌县公安消防大队对该火灾予以认定,起火原因不明确。事后,经该市价格认证中心确认,货车装载的货物总价值为28.6万元。事故发生后,物流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遭到拒绝后,双方发生纠纷。
该案在庭审时,保险公司提出,物流公司没有严格履行投保人义务,在火灾事故发生后补办投保手续,属于先险后保,存在保险欺诈行为。
城关区法院审理认为,货物运输保险中的预约保险是一种简便的投保方式,投保人不必为每一笔业务与保险人协商合同内容,在订立预约保险合同的条件下,即使投保人未及时办理投保手续,只要货物装上特定的运输工具,或承运人接受货物签发运单,保险人就承担货物的损害赔偿责任。
物流公司在车辆起运后于次日12时前已经将所发货物的清单及车辆信息以传真的形式发至保险公司,但其在收到后没有及时回传,因此应当依据协议约定视为保险公司自动确认该车货物投保。
本案中,火灾事故发生在双方签订协议和保单之后,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货物的损害赔偿责任,判决保险公司支付物流公司理赔款28.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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