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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券投资基金法》开始实施

来源:沃保网编辑整理   2013-06-02 07:16:33
导读: 【编者按】6月1日,新《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新基金法”)开始实施。新基金法最引人注目之处在于,放开了保险系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三类机构进入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政策限制。与此相呼应,证监会出台的《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也于6月1日开始施行。《暂行规定》降低了三类机构(即保险、券商、私募)直接开展

  【编者按】6月1日,新《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新基金法”)开始实施。新基金法最引人注目之处在于,放开了保险系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三类机构进入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政策限制。与此相呼应,证监会出台的《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也于6月1日开始施行。《暂行规定》降低了三类机构(即保险、券商、私募)直接开展公募的门槛。

  合众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黄后川分析认为,这无疑给资本市场、特别是传统公募基金领域又打开了一条巨大的通道。

  据了解,包括太平保险、泰康人寿、中国人寿、新华保险在内的几家保险系资产管理公司都已在起跑线跃跃欲试。有保险系资产管理公司人士表示,在公募基金产品设计上公司已经有较为成型的考虑。

  某保险系资产管理公司相关人士说,他们正计划从公募基金公司“挖人”,以充实公司在公募基金业务方面的实力。

  一些中小规模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则尚未进入到“实操”阶段。阳光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宏观研究部研究员郑铮就向记者表示:“我们盘子小,目前还在研究阶段。”

  独门“绝”技

  某大型保险系资产管理公司副总经理不无得意地表示:“我们来做公募,很多基金公司都会比较紧张,毕竟我们在市场上有自己独到的优势。”

  壁垒尚未打破之前,保险资金称得上是公募基金最重要的机构客户,是含“金”量最重的大客户。本来二者属于“相濡以沫”的关系,转眼间变成了竞争对手——这样的变化,带来的直接结果就是公募基金客户可能大幅流失,“公募基金自己的一大块蛋糕被切了下来,直接转变成了自己的竞争对手。”上述大型保险系资产管理公司高管坦言。

  另一方面,金融行业人士普遍认为,保险系资产管理公司具有“绝对收益”这样的“独门绝技”,使得其在资本市场上较之其他类型的机构更具竞争力和稳定性,这给保险系资管相对于证券公司等机构增添了不少自信,同时也使得基金巨头们忧心忡忡于“自己的地盘到底会被侵蚀多少”。从近年来的管理体量和经营业绩上来评估,保险机构都被公认为传统基金公司的最大劲敌。

  近年来,保险机构的资产管理团队积累了大量的高净值客户,其资产管理规模相比传统公募基金公司体量更大,只等公募业务开闸即可顺势推出层次多样的资管产品。譬如一些工具化的产品,此前保险公司只能借道公募基金进行投资,这一项投资下一步完全可以交由保险公司公募团队自己搭建。

  真正做到“保险”

  然而,也有另一家不愿具名的保险系资产管理公司高管不无忧虑地向记者表示,在市场操作中,保险系资金的安全系数要求极高,受限相对较多,运转不够灵活……种种不足,也使得此次新基金法实施后,保险机构并不能过于盲目乐观地认为,“这是保险资金的春天来临”;事实上,“保险机构将面临更严峻的风险和更大的挑战,前路未卜,危难重重,作为行业的掌舵人,应该时时保持‘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心态,这样才能真正做到‘保险’二字!”

  郑铮表示,此次新基金法立法的本意在于,增加市场竞争,客观上消除行业壁垒,降低准入门槛,让更多的机构和主体能够更大程度地贴近市场,服务市场和投资者,从而加快市场化进程。“整体而言,这是一件好事情。”

  准入门槛降低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暂行规定》发布后,符合条件的资产管理机构可以开始进行信息系统、制度流程、人员方面的准备,于6月1日《证券投资基金法》实施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上述资产管理机构可凭借多年资产管理业务经验及品牌影响,吸引更多资金进入资本市场进行投资,为基金持有人提供更好的理财服务。

  根据《暂行规定》,申请开展基金管理业务的资产管理机构,应当符合具有3年以上证券资产管理经验、最近3年经营状况良好、最近3年在监管部门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等条件。而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申请开展基金管理业务的条件要求,《暂行规定》将初期征求意见稿中的“最近12个月偿付能力指标持续符合监管要求”,更改为“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不低于5亿元”。

  据了解,《暂行规定》不仅适当降低了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三类机构直接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门槛,同时还增加了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等其他资产管理机构也可以申请开展基金管理业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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