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早退车祸死亡 单位是否给予工伤赔偿?
来源:沃保网编辑整理
2013-05-03 15:08:20
导读:
【编者按】周某是福山某机械加工企业职工,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不幸死亡。其妻子李某要求这家企业给周某认定工伤死亡,但企业却以周某早退为由拒绝李某的要求。经了解,周某在该企业从事钳工工作,单位下午的正常下班时间是17:30。2013年3月5日16:20左右,周某在未请假的情况下早退回家,于16:30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周某负事故次责。企业认为:周某要是在单位正常的上下班时间内发
【编者按】周某是福山某机械加工企业职工,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不幸死亡。其妻子李某要求这家企业给周某认定工伤死亡,但企业却以周某早退为由拒绝李某的要求。
经了解,周某在该企业从事钳工工作,单位下午的正常下班时间是17:30。2013年3月5日16:20左右,周某在未请假的情况下早退回家,于16:30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周某负事故次责。企业认为:周某要是在单位正常的上下班时间内发生交通事故,单位可以为其认定工伤,但是周某属于擅自离岗,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不应认定为因工死亡。
在和企业协商无果的情况下,4月26日,李某来到福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科。该科室工作人员在详细了解事情经过后,认为:周某在未请假的情况下提前离开单位,首先应当肯定其行为是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但周某早退行为属于他和单位内部管理与被管理的问题,并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职工提前下班属于违反劳动纪律,应由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违纪处理,不能因为职工有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就拒绝认定为工伤。
工伤认定的一个基本原则是“无过错原则”(除法定,即《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的排除条款),周某下班途中发生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规定。经该工作人员与企业沟通,企业同意为周某申请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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