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驾不符出了事故 车主需要负赔偿责任
【编者按】由于公安部调整机动车车牌的分类与适用范围的原因,在道路行驶的中型客车既有挂着蓝牌的小车号牌,也有挂着黄牌的大车号牌。持C1驾照的万某驾驶某越洋公司挂蓝牌的11座中型客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拒赔事故损失。
案情简介
2012年4月3日17时30分许,持C1驾照的某越洋公司职员万某驾驶该公司赣M×××××汽车不慎撞上行人姜某,姜某受伤后,经医治无效死亡。交通事故认定,万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赣M×××××汽车在永诚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责任限额1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某越洋公司向姜某家属赔付了交通事故损失款22.8万元后,要求永诚保险公司赔付事故损失22万元被拒,故某越洋公司将永诚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及判决
庭审中,永诚保险公司辩称:赣M×××××汽车为中型普通客车,肇事司机万某只持有C1驾照,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交强险条款第九条约定,被保险机动车在本条(一)至(四)之一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商业三者险条款第四条约定,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未依法取得驾驶证,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针对保险公司的辩称,某越洋公司诉称:赣M×××××汽车的号牌为蓝底白字白框线的小型汽车号牌,持C1驾照的万某具有驾驶涉案肇事车辆资格,保险公司应当赔偿该事故损失。
南昌市车管所给法院来函称:赣M×××××汽车为核载11人的中型普通客车,车管所于2007年6月给该车核发小型汽车号牌(蓝牌)。2007年11月,公安部出台新标准,调整了车牌的分类与适用范围,中型载客汽车必须悬挂大型汽车号牌(黄牌)。对新标准实施前已核发小型汽车号牌(蓝牌)的中型载客汽车,只在办理转移登记和补、换领机动车号牌业务时按新标准换发。该车未办理以上业务,还未换发大型汽车号牌。持C1驾照的司机不具有驾驶赣M×××××汽车资格。
南昌高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公安部有关规定,C1驾照的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档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小型汽车是指车长小于6米且乘坐人数小于等于9人的载客汽车,但不包括微型载客汽车。赣M×××××汽车核载11人,属中型客车,万某是持C1驾照,不具有驾驶该汽车资格。某越洋公司诉称的赣M×××××的汽车号牌为蓝底白字白框线,属小型汽车号牌,C1驾照具有驾驶该车辆资格的主张,理由不足,不予采纳。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合同均约定驾驶人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为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原告某越洋公司的诉讼请求。
相关链接
买保险后查出肾病 是否还能获得保险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