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旅游期间溺亡 妻子获得保险公司赔偿
【编者按】李梅的丈夫经旅行社安排到海滨游泳时不幸溺亡。出了问题,旅行社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责任;保险公司认为旅行社没责任,那自己也随之免除保险责任。他们都认为事发海滨浴场存在安全隐患,死者自身也存在过错。到底谁应该对此负责?
丈夫溺亡妻子状告旅行社
2011年7月,李梅夫妇等5人和沈阳一家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前往某海滨两日游,旅行社提供食宿及导游、旅行社责任险。
7月16日,李梅一行五人经旅行社安排到海滩后,在海滨游泳时,李梅的丈夫因海水涨潮溺水身亡。李梅将旅行社和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42万余元。
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旅行社方面认为他们在履行旅游合同过程中已完全尽到安全告知义务和谨慎选择义务,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事发海滨浴场是海水浴场的直接经营管理者,负有实际安全保障义务。海滨浴场没有安全防范措施,存在各种安全隐患,应承担相应责任,请求法院追加该浴场直接管理者为第三人。
同时,死者自身存在过错,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保险公司方面表示,旅行社在他们处投保旅行社责任险,但旅行社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尽到了告知、警示义务,应当免责,保险公司应当随之免除保险责任。
旅行社和保险公司被判有责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旅行社将游客安排在海滨游泳,仅提示不能酒后下海、不能进深水区,而对海滨浴场的周围环境、海水水文状况等未做任何说明、警告及提醒;而导游脱离游客,导致死者因不熟悉当地海滨浴场海水涨潮情况而溺水身亡,证明旅行社在主观上有疏忽。
旅行社在与李梅等5人签订的旅游合同中,将游客所缴纳的保险费投保了本应旅行社投保的旅行社责任险,导致游客因发生意外事故死亡后丧失了从其他保险途径获得救济的权利,并且随同导游在游客遇险后没有采取任何积极措施,应视为旅行社在行为上有过失。
旅行社与保险公司均主张海滨浴场的实际经营者作为旅游辅助服务者,因存在各种安全隐患,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但旅行社承认该海滨浴场的旅游线路其公司已开设两年多,如果海滨浴场确实存在安全隐患,更能证明旅行社未尽到谨慎选择旅游服务者的义务。
根据旅行社与被告保险公司所签订的旅行社责任保险条款的相关规定,“由于被保险人(即旅行社)的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原因,导致在被保险人或其旅游辅助服务者的经营场所发生旅游者人身伤亡事件的”符合保险条款第三条对旅游者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中所包括但不限于的具体情形。同样根据《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旅游者可直接向保险公司行使请求赔偿的权利。
因此旅行社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主观上有疏忽,客观上有过失,存在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保险公司因与旅行社存在保险合同关系,根据保险条款及相关法律规定,保险公司有向权利请求人直接支付赔偿的义务。
据了解,法院一审判保险公司赔偿李梅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共计37万余元。
律师说法
同一条款有俩解释,应按利于游客的来
辽宁华建律师事务所杨崇峰律师表示,旅游合同大多是格式合同,都是旅行社事先打印好的,内容也都大同小异。游客在签合同时,如果约定是限制游客的权利,扩大商家的权利,则条款是无效的。
同时,手写体的法律效力高于印刷体的法律效力。当对同一条款有两种解释时,应按照有利于游客的方面解释。
此外,在签合同时,旅行社方面对游客有告知相关权利义务的义务,并应为游客上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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