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车“撞伤”自家车索赔难 法院判保险赔
【编者按】随着生活水平的日益提升,一个家庭拥有多辆家用轿车的情况已越来越普遍,而“自家车误相撞”的情况也偶有出现。家住闽侯的周先生家中有2辆车,由于一次倒车时妻子错踩了油门,以致一辆车撞上了家中的另一辆车,车身多处损坏。
保险公司拒赔惹官司
去年2月,为方便爱人接送小孩,周先生家里添置了第2辆车。由于操作不熟练,一次在驾新车倒车出车库的时候,妻子错将油门当刹车,也没把好方向,结果撞上了停在旁边的另一辆车。事故造成新车左后大灯损毁、保险杆移位,旧车的右后侧门凹陷。
事故发生后,夫妻俩立即打电话给保险公司,并在第2天一早来到保险公司的快速处理中心办理理赔。但是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告知周先生,由于2辆车都在周先生名下,所以这种自家车撞自家车的事故,保险公司只能就负全责的新车损失部分进行理赔,而无责的旧车的损失则属于保险公司的免赔范围。
“同一起事故造成2辆车受损,为什么部分能赔,部分不能赔?”周先生百思不得其解,故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到了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
“第三者”如何界定成关键
庭审中,双方就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第三者”的界定问题展开了激烈争辩。
周先生认为,他名下的2辆机动车均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在发生事故时,保险公司就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不能因为2辆机动车都登记在一个人名下,就可以免除保险公司的赔付责任,根据第三者责任险的约定,保险公司应当对“第三者”(即旧车)的损失进行赔付。
保险公司则认为,根据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中对于第三者责任免责条款的规定,被保险车辆造成被保险人的所有损失,包括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不论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该起事故中的旧车,就属于被保险人的财务损失,不属于“第三者”的范围,因此保险公司无需对旧车进行赔偿。
法院:旧车为受损害的“第三者”
近日,闽侯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同一人名下在同一公司保险的车辆相互之间发生了事故,此时的“被保险人”与“第三者”应当是相对而言的。本案中,是新车作为被保险车辆,周先生作为被保险人,而此时旧车相对而言成了受损害的“第三者”,保险公司对于旧车的损失应当依据第三者责任险予以赔付。
法院认为,被投保的2车发生交通事故,应当互为第三者,互为第三者责任险范围。投保人按照约定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交了相关材料,履行了应尽的义务,保险标的在保险期内发生交通事故,同时并未出现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情形,故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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