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酒后猝死引纠纷 保险公司是否理赔?
【编者按】两份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一份“死因不明”司法鉴定书,三份证明如同大山般让承受着丧子之痛的李女士走上艰难的保险理赔路。从广东省高级法院获悉,该案最终以保险公司承担全责落幕,李女士也已于日前拿到保险赔偿执行款20万元。
投保人酒后猝死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2012年3月7日晚,张某饮酒唱歌后回家睡觉,次日凌晨被发现死亡。张某生前曾向保险公司购买了两份意外伤害保险,保额合计20万元,受益人为张某的母亲李女士。李女士于发现张某死亡后即于当天早上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按保险公司要求委托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进行了尸检。2012年4月17日,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张某符合猝死的病理变化。
对此,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保单约定,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致使身体受到伤害。张某猝死不符合意外死亡保险责任范畴,保险公司不应承担本次事故的保险责任,并拒绝进行赔偿。
当年6月,李女士将该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未证明属意外致死一审不支持李女士诉求
茂南区法院一审认为,法医鉴定排除了张某暴力作用致死的可能。李女士认为张某的死亡符合意外伤害致死,就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因李女士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故李女士请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的诉讼请求,依法无据,不予支持。一审判决:驳回李女士的诉讼请求。
举证责任倒置二审判保险公司担全责
李女士认为,猝死只是一种死亡表现形式,不能说明一定是疾病所致。家属方的已经尽到了自己的最大努力,是否属于意外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举证责任。随后,李女士以此为由向茂名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茂名中院二审认为:司法鉴定未能查明张某的死因,即无法查明张某因疾病导致死亡。司法鉴定排除了机械性暴力作用致死的可能,但无法排除所有的外来因素致死。张某死亡后,李女士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按保险公司要求委托相关单位进行死因鉴定。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在诉讼中亦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应及时履行勘查、核定等义务。本案中,保险公司虽然认为张某的死亡属于免赔范围,但未提供证据证实张某的死亡是由于疾病、内在原因所导致,也没有申请重新鉴定。因此,保险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此外,本案中当事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中,并没有对猝死进行解释、说明,涉案保险合同也没有将猝死列为免赔条款范围。一般认为,猝死是突然、意外的死亡,是一种死亡结果状态,非死亡原因。而保险合同属于格式合同,当保险合同出现两种不同的解释时,法院应根据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和通常理解,作出不利于保险公司的解释。
据此,茂名中院终审判定某人寿保险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赔付李女士保险金20万元并承担9500元的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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