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自费”费用 用人单位也需要承担
【编者按】工伤职工住院治疗,所产生上万元自费部分费用由谁承担呢?从四川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获悉,该工作站律师成功为工伤职工王桂英免费打赢了这场官司,法院判定,工伤职工自费部分,用人单位也得承担。
据介绍,王桂英系成都某酒店洗碗工,酒店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并购买了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可是天有不测风云,在2011年3月9日工作中,她不慎摔倒左手受伤,导致左肱骨骨折。酒店方为王桂英垫付了7万多元治疗费用(其中有1万多元的自费费用,无法报销),王桂英于当年4月23日出院。
2011年4月1日,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王桂英为工伤。去年2月27日,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王桂英为八级伤残。
2011年6月8日,王桂英入住成都某医院康复中心恢复治疗,6月11日,酒店向王桂英送达告知函,告诉她第一次住院扣除相关费用后仍有1万多元自费药费,由她负担,并要求她在单位的承诺书上签名:因工伤住院治疗“所产生的工伤员工应该自费的费用由本人承担”。无奈之下,王桂英签下了承诺。
出院后,王桂英多次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和伙食补助费,却遭到酒店拒绝。当即,王桂英申请了劳动仲裁,该仲裁委裁决酒店支付她住院伙食补助费720元、护理费2070元。王桂英不服,遂向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上诉。今年3月21日,该法院判决,酒店方向王桂英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3648元和护理费用13700元。
然而,拿到胜诉判决的王桂英无法高兴。因为前不久,用人单位申请了劳动仲裁,认为酒店无垫付王桂英工伤医疗费的法定义务,她超出工伤保险诊疗目录的费用应该由其本人承担,她应返还酒店垫付的1万多元自费费用。不久,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要求王桂英返还酒店垫付的自费药费用10541.30元。
对此,王桂英不服,遂向成都市锦江区法院提起上诉。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桂英在第二次住院治疗过程中,酒店告知她第一次住院扣除相关费用后仍有1万多元为自费负担,让她在其提供的承诺书上签名承诺:因工伤住院治疗“所产生的工伤员工应该自费的费用由本人承担”,酒店的行为属乘人之危,承诺书是无效的。最终,法院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判决王桂英不向酒店方返还垫付的费用10541.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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