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搭乘拖拉机受伤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理赔
【编者按】汤某在搭乘一台变型拖拉机下车过程中,刚好遇上后方驶来的货车追尾撞上拖拉机,致使他被摔出车外,并被车上的货物砸伤。汤某在起诉索赔中,保险公司以汤某属于“车上人员”而非车外“第三人”为由拒绝赔偿。
2010年11月7日,被告寻某驾货车从湖南醴陵市城区方向驶往王仙镇方向,与同车道前方被告宋某驾驶的已临时停车下人的变型拖拉机追尾相撞,造成原告汤某从车上摔下后又被拖拉机上掉下的货物砸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寻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宋某负次要责任。经鉴定,原告汤某颈椎、右上肢受伤,成九级伤残,他因此次交通事故受伤遭受损失118000余元。经查,两事故车辆均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事发后,他向货车车主和搭乘的拖拉机驾驶人宋某、车主易某索赔无果,无奈之下,遂一纸诉状将两事故车车主、驾驶人和保险公司起诉至醴陵市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1万余元,保险公司则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宣判后,承保事故车辆拖拉机的保险公司不服,向株洲中院提起上诉。争议的焦点是:从车上摔下的汤某,是否属于交强险规定中的第三人。
保险公司认为,交强险赔偿的对象是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第三人,对事故本车人员的伤亡损失不予赔偿。本案中,汤某在事故发生时,本是事故车辆上的乘客,事故发生后,他才被摔下车。因此,黄某属于本车人员,所遭受的损失不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法官说法
本案二审法官认为,机动车辆作为一种交通工具,任何人都不可能永久地置身于车上,故乘客身份具有临时性的特点,交强险规定中的“第三人”和“车上人员”,是基于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身份,其身份随着时空条件的变化而变化。判断受害人属于“第三人”还是“车上人员”,应当以受害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的时间,是否身处保险车辆为依据。
在本案追尾事故发生前的瞬间,汤某因追尾车辆的撞击力从驾驶室摔出车体,并被车上货物砸伤,其身份在其准备下车至摔出事故车辆的过程中已经由“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人”,符合交强险的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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