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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劳动合同 下班途中遇车祸是否为工伤?

来源:沃保网编辑整理   2013-03-20 16:42:25
导读: 【编者按】王中伟是江津区一小区保安,1年前,王中伟下班途中遇车祸受伤,他事后想申请工伤认定,可物管不承认他是公司员工,双方闹上法院。法院查明,物管公司在车祸发生前每月按时给王中伟卡上打工资,一审判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下班途中遇车祸受伤王中伟是江津区先锋镇石鱼村人。“我是2009年8月7日起,来到重庆钟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从事保安工作的。”昨天,王中伟说道,出车祸前,他在江津城

  【编者按】王中伟是江津区一小区保安,1年前,王中伟下班途中遇车祸受伤,他事后想申请工伤认定,可物管不承认他是公司员工,双方闹上法院。法院查明,物管公司在车祸发生前每月按时给王中伟卡上打工资,一审判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下班途中遇车祸受伤

  王中伟是江津区先锋镇石鱼村人。“我是2009年8月7日起,来到重庆钟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从事保安工作的。”昨天,王中伟说道,出车祸前,他在江津城区里一小区当保安。

  王中伟称,2011年1月18日,公司改名叫重庆达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后简称达祥物业公司),换了老板,但他继续在该小区当保安。2011年10月10日,王中伟下班后驾驶摩托车回家途中,王中伟驾驶的摩托车与一辆正在变道的货车相撞,王中伟在车祸中受伤,其中,他的左手粉碎性骨折。事后,经当地交巡警认定,货车司机李某负全责。

  公司拒不承认他是单位员工

  王中伟欲申请工伤认定,但达祥物业公司拒不承认跟他有劳动关系。去年4月20日,王中伟向江津区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确定他与达祥物业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江津区劳动争议仲裁委以证据不足为由,对2011年1月19日到2011年10月10日期间的劳动关系不予认定。

  王中伟不服将达祥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确认2011年2月至2011年10月(发生车祸)期间,他与达祥物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一审判决存在劳动关系

  江津区法院查明,2011年1月18日,王中伟与原“东家”钟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并领取了补偿金。同时,2011年3月14日至2011年10月18日,王中伟的银行个人储蓄对账单上,每月中旬转入1300元左右,代码名称为:工资。

  法院认为,王中伟虽然与达祥物业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但从王中伟的银行对账单及证人证言可认定,王中伟从2011年2月起至10月一直在被告处上班,且每月中旬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领取上月工资。王中伟从事被告安排的保安工作,服从管理,获得劳动报酬。因此,可认定王中伟虽与达祥物业公司于2011年1月18日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法院一审判决:王中伟与达祥物业公司在2011年2月至2011年10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一审宣判后,达祥物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上周四,市五中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

  “王中伟在2011年1月18日之前确实在我们这里上班,但后来没再续签劳动合同,2011年2月至2011年10月期间,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二审中,达祥物业公司负责人称。“那你们为什么要每月给王中伟的卡上汇钱?”法官问。对此,达祥物业公司负责人辩称,“汇钱是事实,但到底是不是发的工资,这个要回去查一下。”该案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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