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保险应提高保障程度 与防风险并重
【编者按】2012年8月,国家六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针对罹患大病的人群,在基本医保已经报销的费用之外,对个人负担的合乎规定的医疗费用再次给予报销,并要求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50%。
2012年12月1日,青海在全国率先实行大病保险。山东、浙江、陕西、山西、甘肃、广西、福建、安徽、海南等地的试点也都将于今年陆续展开。3月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提出,建立重特大疾病保障和救助机制。
《指导意见》提出,大病保险采取商业保险机构经办的方式运行。事实上,保险业在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方面早有探索。
人保健康2011年起开始推行“太仓模式”,即在不增加参保人员负担、政府财政支出不增加的前提下,利用基本医保基金结余建立起城乡统一的大病保险保障体系,减轻了群众大病医疗个人负担,缓解了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实现了基本医保与商业保险的结合。其典型经验和成功做法为国家六部委出台《指导意见》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与实证支持,成为顶层设计的重要决策依据。
对此,全国政协委员、人保集团董事长吴焰深有感触。吴焰委员说,“太仓模式”对大病保险经验的积累是一个很好的例子,说明应高度重视和充分挖掘、提炼、总结和推广基层创新实践,在尊重基层首创精神的同时,为顶层设计提供更加丰富的决策依据,挖掘体制机制层面所蕴含的巨大改革创新制度“红利”。
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卫生厅厅长王咏红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到今年2月底,江苏全省已全面铺开20种重大疾病保障。“先行选择一些诊断明确、医药费用水平较高、并发症少、治疗效果好的重大疾病开展提高保障水平试点,让广大群众从深化医改中得益受惠,同时也为下一步大范围提升农村居民重大疾病保障水平积累实践经验。”
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财政厅厅长罗建国介绍说,到2015年,安徽省将实现大病保险全覆盖,最高补偿比例达80%,即时结报,实行新农合补偿与大病保险补偿“一站式”服务。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寿集团原总裁杨超则说,大病保险将重大疾病的赔付率提高,这是好事,是一项惠民政策和民生工程。经办大病保险的机构经过了严格的公开招标,具有一定的服务能力和基础。保险公司应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加大投入力度,利用网络优势更好为大病保险服务。不过,杨超委员也提醒保险机构,要警惕其中的风险,经办大病保险仅是保本微利运行,有些公司在实际经营时甚至可能出现亏损,保险机构要利用发展其他商业保险业务的方式来弥补亏损。
为了实现社会保障体系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的目标,除了大病保险外,个人购买商业大病保险也是“不断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提高统筹层次和保障水平”的途径之一。杨超委员表示,由于目前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所需要的资金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不再额外增加参保居民的个人缴费负担,因此不涉及保费支出个人所得税问题。但商业大病医疗保险目前尚无相关的税收优惠措施。
杨超委员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对《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政策法规予以进一步完善,对居民购买商业大病医疗保险等给予适当税收减免优惠,通过税收杠杆鼓励居民更多购买商业保险,减轻居民对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扩大的需求压力,更好地弥补基本医疗保险体系的不足,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医疗保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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