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化应构建适应农民工需求的失业保险
【编者按】随着新型城镇化的推进,农民工面临高失业风险的问题将凸显。由于现行失业保险制度与农民工需求不匹配,应当构建与农民工需求相适应的失业保险制度,提升农民工的人力资本水平,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
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门槛过高
失业保险制度是今年关注的一个焦点。当前越来越多的农民工成为全职非农劳动者,但这一群体面临高失业风险,深层次的原因就是现行失业保险制度与农民工的需求不匹配。
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制度主要是为配合国有企业改革,其设计的出发点和保障对象主要是正规就业的城镇职工。关于农民工的失业保险规定过于简单,存在以下几方面的缺陷。
第一,缴费基数下限的刚性设计使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的门槛过高。超过一半的农民工月收入达不到失业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按目前规定,这部分人除缴纳自身实际工资的1%外,还必须自己补贴月收入与失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差额的1%。最低缴费基数的限制还使得总工资水平低于社会平均工资水平60%的企业不愿为农民工缴纳失业保险费。同时,许多用人单位和个人认为缴纳失业保险费只是付出而没有回报,不愿缴纳。
第二,给付条件过于严格。农民工如果要领取失业补助金,单位必须缴纳1年的失业保险费,但大部分农民工签订的是短期劳动合同,一年的参保缴费期过长。
第三,一次性生活补助标准低,几乎不起保障作用。有资格获得失业补助金的农民工在连续工作满1年时,所获得的一次性补助金只能保障1个月的生活支出。此外,现行失业保险制度不能促进农民工失业后再就业,保险关系也不易转接。
应缩短最低缴费期限
应当构建适合农民工的失业保险制度。
第一,应取消农民工个人最低缴费基数的规定,从实际出发为农民工“量身定制”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并制定相应的有差别的失业保险金支付制度。
第二,应缩短最低缴费期限。例如,只要失业前所在单位和个人已按规定至少履行缴费义务满6个月,在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的情况下,即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三,建立促进农民工再就业服务体系。农民工再就业一方面要获取就业信息,另一方面要提高就业技能。
第四,提高失业保险资金的统筹层次,方便农民工关系转接。对于就业流动性过高的自谋职业者,其失业保障可以借鉴德国的短工公司经验来进行。具体来说,短工公司把工人雇佣进该公司,然后再有期限地将他们借调转让给需要劳动力的用工企业,雇员在此“打短工”期间从短工公司获取相应的短工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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