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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保险业明确车险“代位求偿”受理标准

来源:沃保网编辑整理   2013-02-06 10:29:58
导读: 【编者按】大连保险业明确车险“代位求偿”受理标准,继续深化大连地区理赔标准化建设工作,贯彻落实保监会综合治理车险“理赔难”的又一重要举措。 从大连市保险行业协会获悉,《大连地区车险“代位求偿”案件受理实务指导意见》从2013年2月起正式施行,这项标准的首要之处在于能够减少因对“代位求偿”范围不清晰

   【编者按】大连保险业明确车险“代位求偿”受理标准,继续深化大连地区理赔标准化建设工作,贯彻落实保监会综合治理车险“理赔难”的又一重要举措。

    从大连市保险行业协会获悉,《大连地区车险“代位求偿”案件受理实务指导意见》从2013年2月起正式施行,这项标准的首要之处在于能够减少因对“代位求偿”范围不清晰引发的保险纠纷,这是在大连保监局推动下,大连保险业继续深化大连地区理赔标准化建设工作,贯彻落实保监会综合治理车险“理赔难”的又一重要举措。

  据了解,《保险法》中的“代位求偿”是指,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既可以向第三者直接提出赔偿请求,也可以选择“代位求偿”的方式,向投保的保险公司先行索赔,并将对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转让给投保公司。

  在既往车险理赔实务中,有很多消费者并不十分了解“代位求偿”的适用范围,保险事故发生后一旦责任对方不予配合或无法找到第三方,就片面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代位求偿”原则处理,令保险公司理赔工作陷入尴尬境地。

  为有效解决因消费者对车险“代位求偿”案件受理范围理解不清的问题,大连市保险行业协会统一了行业理赔操作标准并下发了《大连地区车险“代位求偿”案件受理实务指导意见》,对“代位求偿”案件的受理范围、索赔单证及保险公司间协作进行了四项明确。一是明确符合“代位求偿”受理的条件为“事实清楚,事故责任、责任主体、损失数额明确”;二是明确了需提供的理赔单证,被保险人须签署《车损险“代位求偿”声明书》;三是明确了“代位求偿”案件协调机制。关联保险公司必须及时处理,尽量减少因被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而可能带来的未来隐性损失;四是明确了协调案件的定损时效和定损金额执行标准,建议按照《大连地区车险理赔服务标准》和《大连地区保险事故车辆拆检定损维修认证单位维修价格指导意见》执行。

  此外,为进一步提高行业车险理赔整体服务水平,方便被保险人索赔,切实维护消费者利益,大连市保险行业协会统一各保险公司简化理赔流程。一是增加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垫付赔偿款的选择权,可以通过签署《交通事故第三者保险赔款支付委托书》的方式,授权保险公司向第三者进行直赔;二是明确了车损险兼人伤案件中,因第三者故意拖延,造成被保险人车辆无法索赔时,保险公司可以先行预付车损险赔款;三是明确了标的车被保险人“怠于赔偿”时,即被保险人未书面请求保险公司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且接保险公司通知后,无故不履行赔偿义务超过15日的,第三者通过签署《交通事故第三者索赔声明书》,即可直接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

  有关业内人士表示,上述标准的制定,其实也是对此前监管机关强调的保险条款通俗化要求的更广义上的理解和执行,通过对保险法“代位求偿”匹配以通俗易懂和简明扼要的操作指引,破解了车险理赔的又一个难题,在让消费者享受到更加便利的车险理赔服务的同时,再一次树立了保险业应有的服务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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