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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资运用再松绑 债权投资计划改为注册制

来源:沃保网编辑整理   2013-02-05 09:23:20
导读: 【编者按】2月4日,中国保监会正式向保险公司下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提出保险机构股权投资能力、不动产投资能力、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产品创新能力和不动产投资计划产品创新能力备案制。据了解,1月28日,保监会召开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政策通报暨培训会议。会上,保监会再度推出三项新政,即《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建设的有关事项通知》《关于债权投资计划注册有关事

    【编者按】2月4日,中国保监会正式向保险公司下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提出保险机构股权投资能力、不动产投资能力、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产品创新能力和不动产投资计划产品创新能力备案制。

  据了解,1月28日,保监会召开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政策通报暨培训会议。会上,保监会再度推出三项新政,即《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建设的有关事项通知》《关于债权投资计划注册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截至目前,其中前两项已正式对外公布了。

  险企投资应建立持牌人制度

  2月4日,保监会正式对外公布了《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投资能力通知》),该《投资能力通知》将投资管理能力明确为以下7类:股票投资能力、无担保债券投资能力、股权投资能力、不动产投资能力、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产品创新能力、不动产投资计划产品创新能力和衍生品运用能力。

  据了解,《投资能力通知》遵循“放开前端,管住后端”的总体原则,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强化风险监管,旨在推动行业提升保险资产管理能力,提高运作效率。保监会要求,保险机构股权投资能力、不动产投资能力、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产品创新能力和不动产投资计划产品创新能力备案的现场评估,调整为现场评估与面谈专业团队相结合,重点考察人员资质合规性。符合规定的,保监会按程序予以备案;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投资能力通知》对投资能力建设的有关事项进行了优化和调整。一是允许保险集团整合内部资源,构建股权和不动产投资的统一专业平台;二是顺应有关机构整体划转投资业务的需要,建立了相适应的投资能力主体转换衔接机制;三是简化股权和不动产投资能力的现场评估程序,提高评估工作质量;四是对购置自用性不动产或投资保险类企业股权,不作能力备案要求。

  《投资能力通知》进一步厘清了市场和监管职责。规定保险机构开展投资能力建设,应当建立风险责任人或持牌人制度,将投资能力建设的风险责任落实到人;明确风险责任人的类别、数量、资质及专业能力等要素,要求其每年接受相关培训学习;中国保监会将加强保险机构投资能力的持续监管,监督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的合规性,对不符合规定的可以暂停或取消已经备案的能力资格。

  根据《投资能力通知》要求,保险机构备案每一类投资能力,应当明确至少2名风险责任人,包括1名行政责任人和1名专业责任人。行政责任人应当由公司主要负责人担任,对投资能力和具体投资业务的合法合规性承担主要责任;专业责任人由符合专业条件、能够承担相关风险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对投资能力的有效性、具体业务风险揭示的充分性和及时性承担主要责任。

  保险公司投资能力实行备案制之后,保监会也同时强调了风险管理。而强调风险管理的思路在1月28日的会议上已有体现。当时,保监会提出了2013年保险资金运用监管工作要点。即包括:稳步推进基础设施及不动产债权计划等资产管理产品发行制度市场化改革,支持行业进行创新;推行内控体系建设,落实风险责任人,强化偿付能力约束,推动资产负债管理等。

  债权投资计划改为注册制

  除以上规定外,2月1日,保监会还下发了 《关于债权投资计划注册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 《债权投资通知》),该《债权投资通知》规定,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专业管理机构发起设立债权投资计划,应当向保监会指定的注册机构报送注册材料,依法注册,过渡期间,注册机构临时由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担任。

  据了解,保险资金债权投资计划发行门槛经历了审批制到备案制,再到现在的注册制。

  某险企的万先生表示,这三项投资新政的整体思路主要是简化了程序,放松管制。以前虽然也是备案制,但实际上实行的是审批制。而现在实施备案制之后,意味着保监会不做实质性审批,而是改为事后监督,相当于放松管制,这将会使保险资产类产品发行速度加快。

  保监会表示,《债权投资通知》的发布有助于提高债权投资计划发行效率和透明程度,厘清市场主体和监管机构的风险责任,进一步满足业务发展需要和市场要求,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人合法权益,推动债权投资计划业务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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