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帮忙救火受伤 上法庭讨赔偿
【编者按】王先生好心救火,自己被严重烧伤,自付30多万元的治疗费后,至今没有从起火车辆车主那儿得到任何赔偿。昨天,双方在西城法院对簿公堂时,车主张某称:“保险公司赔,我就赔。”而作为被告之一的保险公司,昨天没有出庭应诉。
“我的委托人情况很不好,全身体表一半被烧伤,现在脸上、身上都是伤疤,估计今后很难工作了。”王先生的律师详细介绍了事发经过:去年4月12日晚,供职于某机械设备租赁中心的王先生正在公司休息,突然接到工作,要给附近一家公司送两根水泥泵车泵管。王先生把配件送到泵车所在的工地,当时泵车正在加油,司机和泵工守在一旁。突然,泵车油箱冒出火光,司机和泵工招呼王先生一起救火。虽然化解了险情,但王先生身体被严重烧伤,经诊断为身体体表40%至49%烧伤,重度吸入性损伤。“一年过去了,王先生还在养伤,但至今没有得到任何赔偿。”
张某认可律师陈述的事实,也认为王先生帮了大忙,自己应该赔,但他也说出了自己不赔的理由,“我每年交着4万多元的保险,结果出了事,保险公司一分不赔,如果保险公司赔,我就赔。”
保险公司没有出庭应诉,但其提出的拒赔理由为:事故并非保险赔偿范围。
“泵车起火是因为存在机械故障,保险公司应该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予以赔偿。”张某也同意律师的观点,称:“王先生起诉我,我没有意见,车辆我投保了全险,保险公司应该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车主不能以保险公司作为赔偿的挡箭牌。”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刘铭律师告诉记者,根据民法通则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为维护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在没有侵权人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受益人受益的多少以及其经济状况,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的补偿。本案中,泵车着火属于意外,车主和王先生都没有过错,但张某是受益者,应当对王先生予以补偿,但补偿额不能超过受益人所获得的利益。
该案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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